江西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

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訊 記者華斌報道 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指出即日起在全省法院試行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激勵機制。

《意見》明確,被執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諾,請求暫緩發佈失信信息:一是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有到期債權已進入執行程序的;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承諾按期履行的;三是被執行人具有主動履行意願且提供相應擔保的;四是被執行人有主動履行意願和履行計劃,經營狀況良好,相關單位為其預期收益提供擔保或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五是被執行人確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同時具備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一是經傳喚於規定時間到達法院配合執行;二是遵守財產報告制度;三是遵守限制消費令;四是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處置現有財產;五是有部分履行行為及明確的履行計劃。如果因為其他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且有證據證明其本身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被執行人確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出於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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