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了工資可以繼承贈與房產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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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接受贈與是權利的行使;凍結可能因違反了法律義務,一般而言,如果所欠債務巨大,正是法律強制執行的標的。但需要區分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具體分析如下:

遺囑繼承

  • 遺囑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又被稱為“指定繼承”。其中,依照遺囑的指定享有遺囑繼承權的人為遺囑繼承人,生前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遺囑人或立遺囑人。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2. 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才可以適用遺囑繼承。
  • 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1. 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遺贈

  •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並在死後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中設立遺囑的自然人稱為遺贈人,被遺贈人指定接受遺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

遺贈的有效條件

  1.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2.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3. 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 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5.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遺贈扶養協議

  •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包括組織)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亡後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也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相同內容的扶養協議。

財產保全的措施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財產保全的一般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對財產的執行措施

  • 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產
  • 民事訴訟法專門針對金融資產的執行措施作出了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出協助要求,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權、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產,但採取執行措施的財產範圍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 人民法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必須辦理。

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均是死因行為,即被繼承人死亡才能發生效力。因此,能夠接受需要權利人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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