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受損,被判賠償公司1.8萬。員工該怎麼辦?

月下迷獅子


這個案子說老實話問題很大,僅從賠償的依據這個角度那就是錯的,按照損失和責任比例來賠償沒有任何依據。即使要處罰員工也只能是按照員工的工資進行處罰(俗稱扣工資獎金),因為責任和義務一定程度上是對等的,員工僅拿到工資就要承擔鉅額的過錯損失非常不公平,如果按照判決推廣執行,任何涉及到高價值的事件就不會有人去幹了,風險和收益根本不成比例。


LA燈


哈哈,自己回答自己的提問。

其實,如果不是造成損失,而且法院判員工要賠償,這根本不是個事。

那我們來說說,這個損失是怎麼造成的。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明確地拒絕了。這時候按照勞動法,員工已告知公司。現在應該公司想辦法解決問題。到這一段,前面部分都沒毛病,合情合理。

接下來,我們先做個假設,如果公司找別人來檢驗了,合同未違約,違背罰款。現在公司沒找人解決,拖著不辦理,造成違約罰款。這兩個結果都跟員工無關聯。

為什麼要員工賠償,應該是公司管理失職,不解決問題,造成違約。


月下迷獅子


看到這樣的問題,真是細思極恐,員工因為不加班,最後被法院判處1.8萬賠償,真是五一勞動節給到大夥的一個最勁爆的消息,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課,原來不加班,企業也會有些騷操作。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真是開了眼界。

江蘇揚州兩名質檢員因拒絕加班導致公司損失12萬元,公司一氣之下將其告上法庭,法庭審理後認為兩名員工太過任性,最後一審判決酌情賠償損失1.8萬元。

對此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解釋說:雖然勞動者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情況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必須服從;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那問題來了,需要問下該庭長几個問題:

1、員工在緊急情況是需要配合加班,但是企業這個工作強調就是合法的?

一個300億的項目成敗全部落在了兩個平時就看不慣的員工身上,300億的項目,需要員工連續通宵加班1個月才能完成。如果事情真的很緊急,企業為什麼沒有事先採取其他應急措施,況且要求兩個不打算續約員工,要求他們放棄健康,不眠不休一個月去挑戰一個自己都不能完成的任務。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不眠不休挑戰成功了,但是企業驗收方又以其他原因說公司產品達不到要求,那屎盆子是否又的蓋到這兩位員工的頭上,給公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追討兩人的經濟責任?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個公司300億項目的成敗居然取決於兩個不打算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身上,真是匪夷所思,充分說明兩人如此重要,豈又要以加班之事威脅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細思極恐,總之解釋權全在公司。

2、那換言之,如果企業以騷操作變相裁員,那又另當別論呢?

我們都知道很多企業在用人方面,恨不得一個人做多個人的活,剝削員工的剩餘價值到極限,在不切實際的任務面前,讓員工定軍力狀,如果完不成公司任務,輕則扣績效,那如果很多公司在疫情期間,紛紛效仿該公司的做法,

  • 為了節約成本,先控制員工數量甚至通知停工停產,通知大部分員工回家待產,讓公司人力非常緊張。

  • 然後在現有的人力緊張的人員面前,定上不合理的工作計劃,項目完工交付計劃,如果員工不加班,就會項目違約。

  • 然後強迫現有員工都加班,誰不加班導致公司項目違約,就構成本案所述的“緊急情況”,然後讓他賠錢,這把員工當做案板上的肉,任人魚肉,而無招架還手之力。

  • 如果員工緊急情況不加班,就以不配合公司緊急情況之由,實行解除勞動合同之實。

然而這個300億公司項目,不的不說,為何接到項目任務之初,不進行合理的人力資源配置安排,難道一個月內就有一個300億的項目憑空而降,這生意做的也太容易了。既然不想和員工進行續約,為何又沒有人才替補,出現了管理失職現象,為員工身上扣屎盆子,這招真是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條玩到了極致,把員工的利益放到了何處,把老員工的利益至於何處,不僅把老員工就這麼堂而皇之的裁掉,還反手讓員工進行賠償。

對於判決,建議員工利用手中利劍,維護正當權益,不要變成資本家剝削的工具,任人魚肉。

1、“緊急情況”加班,不應被濫用。

本案中公司的生產經營的“緊急情況”,這是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過度接單、將繁重工作任務強加到員工身上的,不能要求員工為了這種“緊急情況”買單,否則公司多接單,那天天都要忙著交單、天天都是“緊急情況”,《勞動法》第41條、《勞動合同法》第31條賦予勞動者的“拒絕加班權利”豈不是成了一紙空談?

2、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建議員工起訴公司,維護正當權益

  • 惡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賠償

該案件中的兩名員工已經在此工作多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公司理應與兩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公司拒絕與兩名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本身已經是違法的,而當員工知道自己工作多年,合同到期後卻要被炒,居然以緊急任務不加班為由,理由本身就太牽強。

再者,哪怕公司真的遭遇緊急情況,站在普通理性角度,一個月通宵加班完工,極其不合理的訴求。

《合同法》中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主違約後,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法理稱這一規定為減損。然而企業在出現此種緊急狀況下,公司應採取預防行為,公司應提前與員工確認是否會在緊急狀態下加班,或者要及時招募新員工做好交接培訓,或直接安排其他員工加班,只有公司做好了以上三點,才能基於員工拒絕在“緊急情況”下加班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

  • 訴求加班工資

對於這樣的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請求,如此風輕雲淡,日常工作中,肯定加班行為不在少數,建議員工收集證據,起訴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相應加班工資。

現在不要臉的企業越來越多,如果企業都以這樣的騷操作對待員工,都以“緊急任務”為由要求員工強制加班,那麼員工的利益如何保障。話說,你錢給到位了,平時的加班就忍了,如果錢也沒有給到位,就嚷嚷要員工義務加班,給員工上套,未免太噁心了。

希望大家多進行轉發,讓這種罪惡的資本主義嘴臉無所遁形,讓員工的權益能夠真正得以保障。否則在這個員工處於弱勢的情況下,又將衍生出多少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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