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泰國《外商經營法》,在泰國有三類目錄是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除非獲得商業發展廳、泰國投資委員會的豁免許可,並經外商經營企業委員會批准。具體是哪三類,接下來廣州走出去公司將為您詳細介紹。
第一類,由於“特殊原因”禁止外國人從事的以及外國人無法獲得執照的業務,包括:
1.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
2.稻米種植、農場、園藝;
3.畜牧場、林業、原木加工;
4.在泰國水域和泰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漁業或水產捕撈活動;
5.泰國草藥提煉業;
6.經營和拍賣泰國古董或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
7.製作或鑄造佛像及僧侶缽盂;
8.土地交易。
第二類,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穩定、藝術、文化、傳統習俗、民族手工藝品、自然資源或環境的業務。外國人只有在商業部提交內閣審議批准後才能獲得許可證從事第二類的商業活動;經營第二類行業目錄的外國法人須由泰國人或非外國法人持股至少40%,且三分之二的董事須是泰籍人士。具體包括:
第一組:製造、銷售、修理、維護以下物品:
- 生產、銷售和維修:槍械、子彈、火藥、爆炸物及配件;
- 武器、軍用船舶、軍用飛機、軍用交通工具;
- 軍用設備零配件和所有戰用設備及用料;
第二組:文化藝術、傳統手工藝品類
- 從事古董、泰式藝術品、泰式手工製品貿易;
- 木製品雕刻;
- 桑蠶養殖、泰式絲綢製造、絲綢圖案印花;
- 泰式樂器製造;
- 金器、銀器、烏銀器、銅器、漆器製造;
- 泰式傳統陶瓷器製作
第三組:對自然資源和環境有影響的業務
- 甘蔗製糖工業;
- 製鹽業、地下鹽礦採集;
- 礦鹽開採;
- 採礦,包括岩石爆破與粉碎;
- 木質傢俱與器具製作。
第三類,泰國認為尚未做好準備而無法與外國人平等競爭的業務。只有獲得商業發展廳廳長的許可,並經外商經營企業委員會批准,外國人才可以從事此類業務。如果一家外資企業獲得此許可,該企業可獲得100%外資,且對泰國董事的最低人數沒有要求,具體包括:
1.稻米磨製業、麵粉製造業;
2.漁業、海洋動物產業;
3.造林業;
4.合板、膠合板、刨花板、硬紙板製造;
5.石灰製造;
6.會計業務;
7.法律業務;
8.建築服務業務;
9.工程服務業務;
10.建築業,但不包括以下業務:
- 公共設施的基礎建設、需要依靠特殊工具技術的交通設施建設、有至少5億泰銖外資資本的專業建築公司;
-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築。
11.中介服務,但不包括以下業務:
- 承銷證券、商品期貨、理財項目、證券業務的中介;
- 貿易、貨物採購、產品必要服務、下屬企業服務提供業務的中介;
- 為銷售泰國產產品而進行貿易、收購、分配或尋找國內外市場的中介;為外貿總額至少1億泰銖的進口貨物進行貿易、收購、分配或尋找國外市場的中介;
- 其他法律法規的中介服務。
13.全國範圍內的土產品以及未被法律禁止的商品貿易;
14.零售銷售總額少於1億泰銖的貨物,或每家店的資金額少於2000萬泰銖;
15.批發銷售每家店資金額少於1億泰銖;
16.廣告業;
17.酒店賓館,不包括酒店管理;
18.導遊嚮導;
19.銷售食物及飲料;
20.植物栽培與種植;
21.其他未在法律法規上載明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