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360區塊鏈電子證據經典判例之范冰冰肖像權侵權案

社會公眾人物因為被社會所熟知,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因此使用明星代言也成為很多商業企業競相用來包裝和推廣產品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明星代言費用數額較大,因此一些企業會存在僥倖心理,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公眾人物形象包裝和推廣自己的產品和服務,這在肖像權侵權領域較為多發。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知名演員范冰冰與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該公司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權。

該案中,北京科本美源公司在其官方認證微信公眾號“VU分齡護膚”(微信號:×××-unique)上發佈了題為《面膜竟有這麼多秘密!範爺一年敷700片,但未必適合你的臉!》《活捉偷跑范冰冰,她的“嬰兒肌”能治好PS依賴症!》《卸妝後見不了人?跟著女星養出Q彈素顏肌!》的3篇文章,被告在其主辦的微信公眾號上發佈該類文章,主旨在於對其經營的護膚產品進行宣傳與推廣,上述文章中被告共擅自使用原告的15張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文中配有“本期推薦V&U悅己系列,全植物精華萃取零負擔持久水潤”等的廣告宣傳語及多張被告經營的護膚產品圖片詳情及介紹等廣告宣傳信息。

此自媒體文章內容原告已通過IP360系統進行區塊鏈電子證據固定,被告發布該類文章的目的在於利用影視明星的影響力和商業價值吸引公眾關注,達到廣告宣傳的效果,具有明顯的商業性盈利目的,系以盈利為目的濫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作為一名公眾人物,原告的姓名和形象在國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辨識度,擔任過諸多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而本案被告未經原告允許擅自在對外商業推廣宣傳過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極易使瀏覽者誤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某種合作關係或其他直接關係,此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並影響了其正常的商業代言工作,給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經濟影響。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范冰冰照片,除涉及侵犯原告的肖像權之外,還存在侵犯照片作者著作權的風險,通過案件分析可知,被告獲得這些照片主要通過范冰冰本人微博及百度搜索引擎,在當下的版權環境下,侵權方很容易獲得未經授權的圖片資源也是當下我國圖片版權市場的現狀,並且無論是微博平臺還是百度搜索引擎均未給出可能的侵權風險提示,說明我國的版權合法使用依然有很長的路要走,這個過程中,互聯網平臺應主動發揮關鍵作用。

本案中侵權方的主觀侵權動機明確,作為正常的企業經營者,應該具備這樣的法律常識,這是一種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因此法院最終判定被告侵權,雖然原告並未舉證損失程度,但結合市場情況,法院判定被告賠償相關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

此案對於廣大自媒體賬號是個警示作用,在自媒體賬號中存在大量主動或無意識的侵權行為,在當下的互聯網技術機制下,任何侵權行為都會被大數據技術迅速查找。IP360系統可以對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網上音視圖文各類內容進行監測並能自動固定電子證據。本案中原告使用了IP360系統對公眾號內容進行區塊鏈電子取證,IP360針對微信公眾號進行取證有多種方式,一種是將公眾號文章鏈接地址輸入IP360系統,系統會自動固定侵權文章的電子證據;一種是通過移動取證功能,系統會錄製完整的屏幕操作內容,並通過電子證據固定技術寫入司法聯盟鏈。該類電子證據可在法院進行在線勘驗,也就意味著可以實現從固定證據到法院起訴立案直至庭審,實現足不出戶打官司。

IP360的區塊鏈電子證據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線訴訟系統的使用流程如下:

IP360區塊鏈電子證據經典判例之范冰冰肖像權侵權案

IP360系統說明:

1. IP360系統通過司法聯盟鏈系統對接三大互聯網法院。

2. 使用IP360系統不需要安裝任何軟件。

3. IP360系統具有強大的自動取證能力,覆蓋各類內容的自動取證。

4. IP360區塊鏈電子證據應用廣泛,已形成範圍廣泛的司法判決。

5. IP360系統進行了超過100億次的AI計算,固定電子證據超過4000萬次。

6. 截止目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系統已校驗通過IP360電子證據1156次。

7. IP360具備的資質:ISO9001/ISO27001/公安部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第一批次網信辦區塊鏈系統備案/公安部警用與安全設備鑑定。

IP360區塊鏈電子證據經典判例之范冰冰肖像權侵權案

附判決書全文:

范冰冰與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互聯網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0491民初5642號

原告:范冰冰,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漢族,演員,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東**環中路**號**層**單元**。

法定代表人:苑易忱,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紅軍,北京元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童,北京元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范冰冰與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本美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2月2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冰冰委託訴訟代理人尹嵩琦,被告科本美源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紅軍、趙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冰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即刻刪除侵權內容,終止侵權行為;2.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及微信公眾號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權的具體情節,致歉版面面積不小於: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時間不少於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0 000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3 000元,以上各項共計253 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因被告已經刪除了涉案文章,原告申請撤銷第一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官方認證微信公眾號“VU分齡護膚”(微信號:×××-unique)上發佈了題為《面膜竟有這麼多秘密!範爺一年敷700片,但未必適合你的臉!》《活捉偷跑范冰冰,她的“嬰兒肌”能治好PS依賴症!》《卸妝後見不了人?跟著女星養出Q彈素顏肌!》的3篇文章,被告在其主辦的微信公眾號上發佈該類文章,主旨在於對其經營的護膚產品進行宣傳與推廣,上述文章中被告共擅自使用原告的15張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文中配有“本期推薦V&U悅己系列,全植物精華萃取零負擔持久水潤”等的廣告宣傳語及多張被告經營的護膚產品圖片詳情及介紹等廣告宣傳信息。因此,被告發布該類文章的目的在於利用影視明星的影響力和商業價值吸引公眾關注,達到廣告宣傳的效果,具有明顯的商業性盈利目的,系以盈利為目的濫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作為一名公眾人物,原告的姓名和形象在國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辨識度,擔任過諸多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而本案被告未經原告允許擅自在對外商業推廣宣傳過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極易使瀏覽者誤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某種合作關係或其他直接關係,此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並影響了其正常的商業代言工作,給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經濟影響。基於上述理由,原告范冰冰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須依法向原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原告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科本美源公司辯稱,首先我公司在使用原告肖像時並無主觀侵權故意,且得知原告主張權利後,我公司已在第一時間停止使用並刪除了所有頁面,並未造成實際影響,未給原告造成實質損害,故不構成肖像權侵權。我公司使用的照片均來源於互聯網上的公知公用照片,部分照片直接引用自原告微博及百度圖庫,相關原網頁中不僅未註明“未經授權不得轉載使用”等禁止性說明,百度圖片至今仍對公眾開放下載該圖片,其自身注意義務存在瑕疵。其次,我公司使用原告肖像並非進行商業宣傳,僅是為配合點明文章正能量與積極向上的主題,更沒有使瀏覽者與消費者誤認為原告與我公司存在商業合作關係的意思表達,絕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且,微信平臺公開性有限,只有對微信號關注後才能看到發佈的內容,而本案涉訴微信公眾號的大部分受眾為我公司內部員工,閱讀量小、傳播範圍小、情節顯著輕微,未對原告造成實質損害,原告主張侵犯肖像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後,原告主張的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不應得到支持。現涉嫌侵權的內容已經在第一時間被刪除,原告對其主張的經濟損失、維權成本未提供證據支持,應承擔不利後果。退一步講即便是需要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原告范冰冰也需要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我司因此獲益情況,應綜合考慮范冰冰合理商業價值、社會知名度、我司使用范冰冰照片的數量、用途、期限、文章閱讀量、文章內容、經營業務、我司微信公眾號及文章的受眾範圍、數量、我司可能的獲益情況等因素及具體侵權行為、主觀過錯及損害結果來計算出合理的金額。最後原告主張損失金額及維權成本開支金額過高,具體賠償數額應由法院依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明,並結合侵權程度、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因素予以酌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范冰冰系演員。科本美源公司系以銷售化妝品等為經營範圍的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12月13日,原告提交北京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真相數據保全中心出具的IP360取證數據保全證書(證書編號:ZX-BWX-0320181213705021),載明:涉案公眾號“VU分齡護膚”(微信號:×××-unique)的賬號主體為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16年1月25日、2016年11月18日、2017年6月30日在其官方認證微信公眾號“VU分齡護膚”(微信號:×××-unique)上發佈了題為《卸妝後見不了人?跟著女星養出Q彈素顏肌!》《活捉偷跑范冰冰,她的“嬰兒肌”能治好PS依賴症!》《面膜竟有這麼多秘密!範爺一年敷700片,但未必適合你的臉!》3篇文章,上述文章中被告共擅自使用原告的15張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文中配有“本期推薦V&U悅己系列,全植物精華萃取零負擔持久水潤”等的廣告宣傳語及多張被告經營的護膚產品圖片詳情及介紹等廣告宣傳信息。

為證明科本美源公司使用的涉案圖片確係范冰冰本人照片、范冰冰具有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范冰冰提交網頁圖片搜索打印件一組、范冰冰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組。經比對,網頁圖片搜索打印件中的圖片與涉案圖片基本一致。經詢,范冰冰和科本美源公司均表示涉案圖片已經刪除。

本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據范冰冰提交的證據及其身份材料,能夠證明涉案圖片與范冰冰肖像的同一性。根據現有證據顯示,科本美源公司在其主辦的公眾號中使用了范冰冰的肖像,且文章內容與配圖均有營銷和推廣的目的,現科本美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使用范冰冰的肖像取得了授權,其主張所用照片均來源於互聯網上的公知公用照片,部分照片直接引用自原告微博及百度圖庫,並不能代表這些照片能夠為被告隨意使用,故本院認為科本美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損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鑑於科本美源公司確有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范冰冰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但科本美源公司賠禮道歉的方式應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故本院將綜合考慮前述因素,依法確定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關於經濟損失,范冰冰作為藝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本次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與科本美源公司使用涉案圖片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故本院將綜合考慮范冰冰的知名度、科本美源公司的過錯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數量、範圍、用途、微信公眾號影響力及當前的市場因素酌情確定。關於維權成本,范冰冰未提交相應票據予以證實,但確係委託律師代為訴訟,本院酌情予以考慮。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VU分齡護膚”微信號為×××-unique的微信公眾號中連續三日登載聲明,向原告范冰冰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本院將依據原告范冰冰的申請選擇一家全國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

二、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范冰冰經濟損失105 000元及維權成本1000元。

三、駁回原告范冰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2.5元,由原告范冰冰負擔454.5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科本美源化妝品有限公司負擔328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袁建華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袁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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