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唱就唱?不可以!”多名網紅直播間翻唱知名歌曲被訴侵權

央視新聞:網絡直播也有著廣泛的用戶基礎,一些網絡主播在直播平臺上進行的翻唱等表演也是可以侵犯的。四月份,這樣的一個案件在北京的網絡法院審理。

“想唱就唱?不可以!”多名網紅直播間翻唱知名歌曲被訴侵權

圖片中,多位主播在唱著同樣的網絡流行歌曲。曾有一段時間,一首歌的走紅往往開始於街頭,而在網絡時代,很多優秀作品都是通過直播間、短視頻平臺傳播,被大眾所熟知。但是,當主播演唱或使用非原創作品作為素材時,也同樣存在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風險。四月份,鬥魚平臺的幾個主播就到了這種情況。

原告認為,多名網絡主播在被告平臺上,以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為基礎進行網絡直播,直播後,相關視頻將存儲在被告服務器的空間內。所以,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的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人提出直播平臺不是涉案行為的實施主體

而被告認為,被告經營的直播平臺並不是原告訴稱的行為的實施主體,對原告的行為沒有過錯。同時,被告提出,直播平臺已經盡到了監管責任,並沒有從涉案行為中直接受益,因此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原告認為,被告的直播平臺由於設置了對主播的獎勵渠道,通過用戶對主播的獎勵行為,因此,直播平臺能夠根據主播對涉案作品的表現獲得經濟利益。

“想唱就唱?不可以!”多名網紅直播間翻唱知名歌曲被訴侵權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直播平臺共有12名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在直播間播放涉案歌曲共59次,其中57次是唱歌,1次是吹笛子,1次是舞蹈伴奏。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沒有采取符合被告人利益的預防性侵權措施,主觀上是應知的侵權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7400元,並支付律師代理費12000元。該案主審法官解讀,這樣一個判決明確了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主播兩類主體的各自責任範圍。

因此,在網絡直播這一已經司空見慣的傳播形式中,受到眾多粉絲追捧的網紅主播和直播平臺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法學家作了解釋。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直播平臺在明知道這是一個網紅,他的影響力那麼大的情況下,平臺在沒有獲得音樂版權的情況下,讓網紅繼續直播,所遭遇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但現在看來,牽涉到版權的事情會越來越多,一個是包括歌曲在內的案件,另一個是改編權。就我所知,目前這種作品的改編尤其多。由於即使平臺已經獲得了相關作品的版權,但在主播表演過程中又有改編,因此改編權在未經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能會成為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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