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醉酒女同事 賠了88萬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宜檢刑訴〔2020〕39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2231968********,漢族,大學文化,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負責人,住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路**號**幢**室(戶籍地宜興市**街道**村**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強姦罪,於2019年9月19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複雜,於2020年4月10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與公司同事趙某某(女,32歲,未婚)等人在張家港一飯店內就餐期間共同飲酒,當晚一行人飯後從張家港回宜興,因趙某某酒多意識不清,被告人王某某及同事就將趙某某送至宜興市**酒店房間內住宿,後幾名同事離開酒店回家,被告人王某某原打算打車回家,但因感覺自己酒多即也在房間床上休息。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醒來,發現被害人趙某某僅穿內衣褲躺在床上,即欲趁對方醉酒之際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被告人王某某遂褪下被害人的內褲,親吻被害人嘴部、陰部,手摸被害人胸部,後在將生殖器接觸被害人外陰部時因害怕而停止實施強姦。

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害人趙某某醒來後發現被告人王某某睡在自己身邊,並感覺自己被侵犯,即聯繫自己姐姐到場後報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趙某某報警,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人民幣88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諒解書、收條、刑事案件偵破經過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決定書;

6.宜興市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後能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能夠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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