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研討|“燈下黑”現象的根源與治理對策

專家研討|“燈下黑”現象的根源與治理對策

“燈下黑”,根據老百姓的經驗觀察,是指油燈下光線難以照亮之處,這是由於燈具本身的遮蓋和遮蔽所造成的光線盲區。由此引申,權力“燈下黑”現象,是指由於權力本身的遮蓋和遮蔽,導致對權力自身及其“身邊人”難以監督,由此出現了“監督盲區”而造成種種“權力異化”和“公權私用”現象:執法者不遵守法律、反貪者自己貪汙腐敗、執紀者自己違反黨紀國法、緝毒者自己藏毒販毒等等,而且此種權力“燈下黑”現象,在公共生活的各個領域普遍存在且難以消除。

“燈下黑”為何會產生?

1. 權力及其執掌者有逃避監督制約的天然本性

2. 監督權行使過程及懲戒措施存在滯後性

3. 外部力量無力實施有效監督

4. 少數人內心深處德不配位的誘導

“燈下黑”的問題如何治理?

1. 強基固本,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通過權力部門的自身建設來消除內部腐敗,激發起權力部門內部個體和集體的使命感和自覺性

2. 強化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除了通過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異體監督”方式制約權力以外,還通過加強權力部門內部的“同體監督”來加強自我約束

3. 狠抓落實,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一是狠抓“一把手”等重點群體

二是抓調查研究

三是抓督促檢查

四是抓考核評估

4. 加強引導,優化執紀執法工作的社會輿論環境

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

二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

三樹立推廣先進典型

四疏通信息渠道

專家研討|“燈下黑”現象的根源與治理對策

01 預防“燈下黑”何以必要?

之所以有“燈下黑”問題,說到底是因為權力失去了有效監督制約。在人類政治社會生活中權力一直存在。對於權力,有人認為它是“對他人產生預期效果的能力”,有人認為“它是試圖改變他人行為的一種影響力”。不管如何界定,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權力被視為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獲取權力、鞏固權力也自然成為政治的重要特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權力不僅是一種影響力、控制力,而且具有擴張性和自利性,一旦喪失有效監督制約,必然滋生腐敗乃至“暴政”。正如此,人們提出要對權力進行監督制約。

正人者先正己。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僅包括對權力行使者的監督,而且包括對監督者自己實施有效監督。這正是防止“燈下黑”問題的本質含義。“燈下黑”首先當然是指權力監督者自身滋生的任意妄為、胡亂作為等顯性腐敗。這種情形容易為公眾感知,也較為受關注。從廣義上講,腐敗並不僅僅指權力的亂作為,理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不當行為使權力不能發揮應有的治理效能,也是一種腐敗。作為權力監督者,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講的,“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

客觀而言,“燈下黑”是一個涉及領域廣泛而繁雜的問題。以紀檢監察部門為例,之所以要防止“燈下黑”問題,有其深刻緣由。其一,從理論層面看,對監督者實施有效監督,是整個權力監督鏈條中的重要一端,自然不能遊離之外。失去有效監督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同樣,失去有效監督的監督者,也會滋生腐敗。其二,從實踐層面看,監督者失去監督後造成的腐敗問題,客觀上倒逼監督部門實施有效的自我監督,以防出現“燈下黑”。據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的工作報告顯示,2019年全國談話函詢紀檢監察干部9800餘人,組織處理1.3萬人,處分3500餘人,涉嫌犯罪移送檢察機關150人。這些數據清晰地說明,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何以對監督者實施有效監督尚未完全破題,“燈下黑”問題亟需引起重視。

02 “燈下黑”何以產生?

專家研討|“燈下黑”現象的根源與治理對策

對於“燈下黑”問題,當前研究作出了較多層面的解析,但是對其深層次原因的探討並不多見。鑑於對其制度層面的癥結已有探討,本文不再贅述而選擇其他重點誘因作出分析。

001

人之逃避監督制約的天然本性

從原初意義上講,權力及其執掌者必須接受權力授予者的監督制約。“有權必有責,有責必受監督”,闡釋的就是這個道理。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權力的所有者與行使者在客觀上是分離的。在現代政治社會生活中,出於社會分工和公共事務繁多的限制,“讓所有人親自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這就意味著必須對權力實施委託。然而,接受委託的人也具有惰性。他們不僅可能存在利己主義動機,而且有逃避監督制約的天然本性。監督權力運行的人同樣如此,他們也想逃避被監督制約,並且想通過所掌握的監督權產生凌駕於其他權力行使者之上的優越感和權勢感。這種心理期待如果落空,可能會激化監督者逃避監督的本能衝動,繼而直接誘發“燈下黑”。

002

監督權行使過程及懲戒措施的滯後性

近年來,從上到下各級都高度重視並努力探索對監督權的制約與監督。比如,各地普遍設立幹部監督室,對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執紀問責行為進行再監督,以著力解決“燈下黑”問題。然而,從實踐來看,同其他權力監督設計理路一樣,這種監督權同樣屬於事後監督。也就是說,“監督主體並不直接干涉正常的權力運行過程,監督權的運行處於一種蟄伏的狀態;多數情況下只有在違規行為或者不利後果發生後才會從蟄伏狀態啟動為積極追責狀態”。這種滯後性的監督與糾偏雖然可以糾正或制止某種偏離行為,但普遍停留在就事論事上,缺乏整體性設計,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有效解決“燈下黑”問題。

003

外部力量無力實施有效監督

按照總體設計,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宏大背景下,要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同時,還要堅持自我監督與群眾監督的有機融合。對於紀檢監察機關來說,這實際上意味著要構築內外結合的協同式監督體系。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外界的監督力量很難發揮有效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為“燈下黑”問題遺留了空間。其一,紀檢監察部門的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性,外界弄清其基本業務流程和關鍵環節有一定困難,客觀上也就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督,從而導致“燈下黑”問題的產生。其二,紀檢監察部門及其工作的特殊性質讓外界在一定程度上產生畏懼心理,不願意也不敢對其實施監督。在多次調研中,很多受訪者均表示“在當前這種形勢下,對紀檢監察機關實施有效監督,何其之難”。可想而知,於此之下,難免會滋生“燈下黑”問題。

004

少數人內心深處德不配位的誘導

萬事皆需有德。對於實施監督執紀問責的機關來說,更是如此。要想對他們實施有效監督,就要做到“打鐵還需自身硬”。但是,調研發現,部分人存在德不配位的情況。其外在表現為有紀不執、執紀不嚴,甚至與歪風邪氣沆瀣一氣。原因就在於,有些人進入紀檢監察部門本身動機就不純,在他們看來,紀檢監察部門崗位多、編制多、好安排人,不少人進來是想“鍍金”的,打著混個一官半職然後轉崗的算盤。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人自然不願意頂真碰硬監督執紀,“燈下黑”問題也就產生了。

03 “燈下黑”問題的治理之策

專家研討|“燈下黑”現象的根源與治理對策

強基固本,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治理“燈下黑”,抓住內因是根本。即通過權力部門的自身建設來消除內部腐敗,其關鍵是激發起權力部門內部個體和集體的使命感和自覺性,提高“免疫力”,做到“百毒不侵”。一是嚴把幹部“入口關”。精心選擇政治堅定、作風硬朗、業務精湛的高素質幹部人才從事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工作,對於政治上有問題的要一票否決,作風上有問題的要堅決排除、群眾反映強烈的要從嚴把關,增強隊伍的整體職業水平。二是抓好過程培養。在做好業務工作的同時,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培養職業榮譽感,認真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增強風險意識,樹立底線思維,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提高整個幹部隊伍的防風險、抗腐蝕的能力。三是疏通幹部“出口關”。強化幹部隊伍的職業態度和職業能力考核,對“自家人”不護短,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對執法違紀者“零容忍”,及時清除自身的不安全因素,保持組織有機體的健康與活力。

強化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治理“燈下黑”,制度建設是保障。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表明,紀檢監察機關不是“保險箱”,紀檢監察干部也不是天生就具有“免疫力”。為此,

需要進一步強化監督,加大對權力的制約力度。我國除了通過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異體監督”方式制約權力以外,還通過加強權力部門內部的“同體監督”來加強自我約束。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為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目的也是通過強化制度約束,給紀檢監察權力戴上“緊箍”,防止“燈下黑”。

狠抓落實,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治理“燈下黑”,落實責任是關鍵。為此,一是狠抓“一把手”等重點群體。比如,在黨建工作中,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機關黨委書記是直接責任人,黨支部書記是具體抓落實的責任人,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形成黨建工作合力。二是抓調查研究。通過深入調查,傾聽群眾呼聲,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同時總結經驗,推動工作創新。三是抓督促檢查

。按照“落細落小落實”的要求,把政策和制度執行的督促檢查常態化,堅決杜絕做選擇、搞變通、打折扣的現象。四是抓考核評估。在考核中科學設定評價標準,把實現工作目標、創新工作方法、隊伍建設水平與群眾滿意度結合起來;把自我考核、主管上級考核、巡迴考核與交叉考核結合起來;把個人考核、隊伍考核與班子考核結合起來;把考核結果與選人用人結合起來,實現以評促幹、以評促學、以評促改。

加強引導,優化執紀執法工作的社會輿論環境。治理“燈下黑”,環境營造是基礎。良好的環境具有塑造力、滲透力和糾偏力。治理“燈下黑”決不是少數人的事情,而是要靠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為此,一是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理論宣講、政治學習、幹部培訓等多種方式,讓政策下基層、入民心,提高廣大民眾的法治素質和政策水平,不給權力尋租留下社會土壤。二是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提高政策執行的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大限度壓縮“燈下黑”的存在空間。三是

樹立推廣先進典型,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輿論生態。四是疏通信息渠道,完善預警機制,廣納社會民意,及時發現不好苗頭並予以制止,避免不法行為的發生。

專家研討|“燈下黑”現象的根源與治理對策

文章來源:《國家治理》週刊6月丁

《“燈下黑”問題的四重深層誘因剖析》江蘇省社科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陳 朋

《怎樣讓“燈”下“亮”起來》 四川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李遼寧

原文責編:董惠敏 / 羅 婷;臧雪文 / 王茂磊

新媒體編輯:尹澤軒

視覺:劉潔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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