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吓成精神病是否构罪?

将他人吓成精神病是否构罪?

案例:

被告人许某利系一长期盘踞在焦作市中站区西部的涉黑犯罪组织的“老大”。2016年3月18日18时许,许某利以曾经帮助毋某旗竞选村委主任,而毋某旗不给其面子为由,纠集刘某、王某、徐某华、许某玮、马某利等人驾车到中站区龙翔街道某村闹事,欲将毋某旗强行带走时,被村民张某军、张某路、杨某明等人劝阻,许某利遂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声称再管闲事就弄死他们。之后,许某利指使刘某、王某、徐某华等人强行将毋某旗带到车上,拉到中站区龙翔街道张家坟,在坟地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威逼下跪,并扬言将其活埋、让毋某旗全家消失。19时30分许,许某利等人才将毋某旗送回村里。事情发生之后,毋某旗精神失常,多次在焦作市精神病院进行治疗。问许某利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平明解析:

许某利等人的行为构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遂、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种情形。根据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以下七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许某利等人以被害人不给其面子为由,在傍晚时分,强行将被害人带到坟地,无故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强迫下跪,并扬言要将其活埋,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该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各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例来自于网易河南:《以杀全家、活埋相威胁,焦作黑老大“大头”栽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