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作為一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會有客戶或親朋好友向我諮詢,男方(女方)在分手後可否向女方(男方)追討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問題。

上週,我的遠方表弟,也是特意來電給諮詢。他的故事大致如下:今年初,他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青春靚麗的A小姐,甚是喜歡,於是對A小姐展開了強烈的追求攻勢,希望能在年末攜手白頭。處在熱戀階段的表弟,抵不住A小姐溫柔的誘惑,通過轉賬的方式,贈與了A小姐三十萬,作為他倆購買某市區婚房的首付款。可惜,故事的結局卻出人意料。表弟偶然發現,A小姐其實不止一個男朋友,她依仗著自己的美貌,腳踏多條船。表弟悲憤之餘,要求A小姐返還三十萬購房款並結束戀愛關係。A小姐發現事情敗露後,一改往日溫柔的面孔,聲稱購房款是表弟自願贈與的,且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可以撤銷,她無需歸還。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故事講完了,不知道各位看官怎麼想?難道表弟,在三線城市辛勤工作積攢的三十萬就要這樣被那個貌美如花,虛情假意,道德敗壞的A小姐捲走了嗎?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讓我們一起看看法律能否給表弟指一條明路。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為戀人之間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共同消費,法院不支持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於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其贈與行為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一旦贈與條件不成立,贈與方可以要求受贈方返還贈與的財物。畢竟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

按照上面的案例,表弟贈與三十萬給A小姐的目的是購買婚房,贈與的條件是雙方結為夫妻,現在,雙方締結婚姻的條件,顯然無法達到。若表弟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要回三十萬,是可以收集證據,通過起訴的方式,主張A小姐返還三十萬。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支持的概率是很高的。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後能要回嗎

最後,晶晶律師給各位看官一點風險提示:世間沒有後悔藥,贈與財物莫隨性。戀愛期間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有著本質區別,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謹慎對待戀愛期間的財產問題,不要因為你儂我儂就不放在心上,尤其是對大額財產的處置,一定要三思而後行或者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搞清楚法律後果再做決定。

備註:個案存在差異,請勿直接對號入座,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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