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家庭對家政服務人員需求越來越高。在家政服務業,人們將來自菲律賓的高級家政服務專業人員稱作“菲傭”,有些不法中介便盯上“商機”,非法組織“菲傭”入境提供家政服務、謀取私利。近日,大新縣人民法院就宣判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梁某、沈某夥同他人非法組織8名菲律賓人員偷越國境,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分別獲刑5年、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20000元。

基本案情

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2019年4月初,越南人員“阿燕”與被告人梁某取得聯繫,叫梁某幫忙介紹菲律賓人員到廣東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承諾從中給予好處費。由“阿燕”負責與上游相關人員聯絡,收集擬前來務工的菲律賓人員的相關信息、訂購出境機票。梁某則負責將人員資料轉達被告人沈某確定人選,並負責安排人員在中越邊境接駁、轉運非法入境的菲律賓人員前往廣東,沈某則在廣東負責接應。在接到菲律賓人員後,按人頭每介紹一名菲律賓人員入境支付給梁某護送費人民幣2萬元左右,再由梁某轉付給接駁、中轉菲律賓人員沿途各項開支及相關人員的報酬等。後沈某負責安排菲律賓人員到僱主家中從事保姆、家政工作,並從中收取介紹、服務費用。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間,梁某、沈某先後共參與組織8名菲律賓人員非法入境到廣州市等地務工。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梁某在自行組織2名菲律賓人員非法入境後,安排他人運送前往務工地途中被查獲。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梁某親屬已代為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沈某親屬已代為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

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運用遠程視頻庭審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梁某、沈某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夥同他人非法組織8名菲律賓人員偷越國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沈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沈某按分工相互配合、協作,均積極參與介紹、指揮他人中轉、接送非法入境的菲律賓人員,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根據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如上判決。

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為,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結合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量刑。

非法組織“菲傭”偷渡入境,2名“黑中介”獲刑【崇法2020-243期】

END

來源:大新縣人民法院

文字:黃丹穎 黃方會

編輯:龐眉

微信號:CHONGFA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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