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 | 銀保監局又開鉅額罰單,工商銀行被罰3530萬元

記者 | 何藝璇

9月11日,湖北銀保監局公佈了22張罰單,劍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共被罰3530萬元,並對多名高管及責任人處以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等處罰。

具體來看,中國工商銀行襄陽分行被罰款3050萬元,其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一)違規出具承諾函;(二)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三)違規啟用行政公章;(四)內控管理不到位開展中間業務不規範。

中國工商銀行襄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張輝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違規出具承諾函、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違規啟用行政公章、內控管理不到位開展中間業務不規範的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三)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其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終身,並處罰款20萬元。

相關責任人祝林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違規出具承諾函、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內控管理不到位開展中間業務不規範的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違規啟用行政公章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經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其被處以警告,並處罰款6萬元。

趙磊、邱康、魯志敏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的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違規啟用行政公章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經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三)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兩人均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並各處罰款5萬元。

畢永旭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的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劉洪海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違規啟用行政公章的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範晨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違規出具承諾函、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內控管理不到位開展中間業務不規範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經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其被處以警告處分。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被罰款380萬元,其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一)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二)內控管理不到位開展中間業務不規範。

中國工商銀行荊門分行行長肖勇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內控管理不到位開展中間業務不規範的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其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

現任恩施州分行行長左垚峰,此前任荊門分行副行長,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未經上級授權違規簽訂業務協議、內控管理不到位開展中間業務不規範的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三)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其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2年,罰款5萬元。

荊門分行另有相關責任人王國元、饒碧波被罰款,警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被罰款100萬元,其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一)違規通過表內貸款承接表外債權;(二)管理不力導致分支機構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王芝斌,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違規通過表內貸款承接表外債權、管理不力導致分支機構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其被處以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湖北省分行副行長張金星,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管理不力導致分支機構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其被罰款5萬元。

湖北省分行另有相關責任人熊紅英、羅國新、鄒凡、魏波等人被罰款,警告。

此前,9月4日,銀保監會也曾連發30張監管罰單,涉及民生銀行、浙商銀行、廣發銀行、華夏銀行和華融公司,合計被罰3.2億元。連發大額罰單顯示出中國銀保監不斷加大監管力度。此前中國銀保監會也表示將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針對房地產融資、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等金融風險重點領域精準發力,督促相關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補齊內控短板、填補合規漏洞。

同時在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開展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繼續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防止亂象反彈回潮。中國銀保監會將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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