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重沒錢治療需要賣掉妻子婚前房產,妻子有義務這麼做嗎

案例:

男方和女方剛結婚五年,男方就被確診為尿毒症。為了治病花光了所有積蓄,只剩下一套女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女方父母堅決不同意賣房治病,並勸女方離婚,男方家人也苦苦哀求女方能夠念夫妻之情賣房救人。

那麼,作為妻子,有義務用賣婚前的房子得來的錢救治丈夫嗎?

丈夫病重沒錢治療需要賣掉妻子婚前房產,妻子有義務這麼做嗎

這個案例要換一種情況的話,女方得病,男方會賣房嗎?恐怕大家心裡可能已經有答案。

無論是誰得病,夫妻之間相互扶養是法定義務。首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日常所需,當沒有共同財產或者是不足以支付的時候,夫或妻一方有義務以其個人財產負擔。當一方患病或喪失勞動力的情況一下,另一方應自覺履行義務,否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實現。

丈夫病重沒錢治療需要賣掉妻子婚前房產,妻子有義務這麼做嗎

依據:

1、《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2、《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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