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應該為自己爭一個更好的未來

這不是起點作者的事情,也不只是網文作者的事情,這是所有個體創作者的事情!


所有的網文作者,所有的畫師,漫畫作者,個體編劇,現在我們都是利益共同體。
你們知道以前網文授權合同只有五年嗎?你們忘了狐妖小紅娘版權迴歸的艱辛了嗎?
不要對資本家有任何的希冀,沒有國家出來主持公道,他們會把你啃的骨頭渣子都不剩!
人大重新修訂著作權法,這是我們最後的機會!
所有的創作者團結起來,為我們共同的利益吶喊,為我們的共同利益行動起來!
我去人大網站提意見,寫了差不多三千字,那個網站一次只能發一千五百字,我分成兩段發出去的,大家可以參考借用。

————下面正文——

關於著作權的授權相關規定,應該特別考慮到,在行業中處於絕對弱勢地位的創作者、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

現實中,普通網絡文學作者,美工畫師,設計師,攝影師等自然人創作者,在面對騰訊遊戲、閱文集團、阿里巴巴、百度等大型傳媒企業的時候,處於絕對劣勢地位。
我們幾乎沒有任何談判權,只能簽訂制式合同。

當前行業中,這些企業都會要求創作者,將擁有的全部權益,在全球範圍內,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限內,即創作完成到去世之後五十年內,全部無限制的授權給他們使用。

並且要求,對第三方進行二次授權的時候,不需要經過創作者的同意,甚至不需要告知創作者。

同時,即便這些企業取得作品的版權之後,沒有進行任何有效的使用,沒有產生任何收益,沒有給創作者提供任何利益和報酬,創作者本身也無法拿回版權,無法自己或者與其他人重新開發和使用。

而且,以遠低於市場價和實際版權價值的價格,將掌握的版權轉讓給同集團企業或者關聯企業的行為,在行業內時有發生,底層創作者個人沒有有效的法律和方法,對這種行為進行限制。

作為一個網絡文學作者,非常清楚的知道,當前的版權市場上,這種情況已經普遍存在。

作者往往都是版權交易發生之後,實際的利益損害發生之後,才得到相關通知,甚至是自己從公共網絡新聞上,才能夠得知相關情況。

當前的文化市場上,這些普通個體創作者的權益,已經受到了全面的侵害。
在與平臺的合同簽訂後,作者不得不放棄全部權益,對於自己的作品的使用方法,不具有任何操作權限。

這種文化環境,極大的壓抑了創作者的積極性,極大的限制了文化市場的發展與繁榮。
對促進四個自信中的文化自信,有著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

文化發展,應該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方法。

網絡文學創作門檻低,受眾範圍廣,他們創作者和使用者,都是數以億記的普通人。
因為群眾創作,群眾使用,所以產出了大量的,廣大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作品。
這也是當前文化行業中,最貼近普通大眾,最有活力的那部分。

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發布的《2018中國網絡文學發展報告》中顯示,2018年重點網絡文學企業讀者規模總計達到了4.3億人,同比增長14.4%,而且還在不斷穩步增長中。
同時,國內主要網絡文學網站的駐站創作者數量,已達到1755萬人,各類網絡文學作品累計達到了2442萬部。



佔我國總人口的三分之一,如此大範圍的創作者與受眾,他們的權益應當予以明確的尊重和保護。
他們都是社會中的一個個的普通人,在整個文化產業中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
任何一個企業、工作室,都比他們擁有更加有利的談判地位。

保障他們的權益,提高他們的創作積極性,有助於繁榮文化市場。
產生更多的廣大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作品,增強文化自信,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添磚加瓦。



具體建議:

保護弱勢創作者權益的具體方法,個人建議可以以“自然人創作者”為主體,在著作權法中設置專門的法律條目,探討相關規定。

第一:限制處於弱勢地位的“自然人創作者”,與處於優勢地位的“企業、組織、網絡平臺”簽訂著作權授權合同的有效期限,最多不得超過5年。

(條款目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創作者的權益,防止處於絕對優勢的企業、組織要求著作權人簽訂低價甚至實質上免費的超長甚至終身授權合同。)


第二:法人、組織、自然人,以承諾改編動漫、影視劇等方式,取得“自然人創作者”賦予的相關授權時,必須承諾開始改編、再創作行為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規定規定期限內沒有使用該授權的,視為放棄該授權,相關權利重新歸還自然人創作者本人行使,且不需要歸還授權費用。

(條款目的:防止處於絕對壟斷地位的企業、組織為了擠壓競爭者,對於優秀的有潛力的文化產品收購版權但是雪藏不用。
防止經營有問題的企業,購買版權之後因為經營不善,企業倒閉,導致優秀作品無法進行改編,無法被更多的群眾欣賞到。
這種情況國內外已經發生過多次,例如《流浪地球》原作者劉慈欣的代表作,曾經獲得了2015年雨果獎的,國內最知名的科幻小說之一《三體》,電影版權擁有者遊族影業因各種原因停止拍攝,同時也不願意出售,導致大眾短時間內是看不到這部電影了。
避免這種情況持續發生,能夠促進版權交易改編市場的繁榮,促進文化產品的多元化與快速發展。)

第三:從“自然人創作者”取得著作權轉讓的企業、法人、組織、平臺,將相關權利轉讓給第三者行使時,必須獲得創作者本人書面同意。

(條款目的:保護著作權人權利,防止優勢地位的企業、法人、組織、平臺“左手倒右手”,虛假交易,侵害弱勢群體創作者的權益。)


第四:企業、法人、組織以代理銷售,代理經營的名義,從“自然人創作者”手中取得相關授權之後,給予創作者的報酬,應當以銷售額為標準進行分成核算,不得將企業的運營費用、渠道費用等企業經營管理成本,轉嫁給自然人創作者。
(條款目的:保護弱勢創作者權益,普通人沒有能力對一個大型企業進行有效的利潤核算,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取得相關證據,維權困難。)


第五:企業、法人、組織,因為代理自然人創作者的作品,同時得到的銷售作品本身以外的收益,例如在自然人作品的銷售頁面插入第三方廣告獲得的收益,例如用戶購買銷售平臺會員、vip賬號等增值服務的收益等,應當與相關自然人創作者分享。
(條款目的:保護弱勢創作者權益,第三方企業、法人願意投放廣告,用戶願意購買增值服務,本質原因還是平臺上正在銷售的創作者的作品,所以理應給予創作者合理的收益。)


當前行業中,閱文集團,騰訊文學等傳媒企業,提供網絡平臺,創作者發佈作品,用戶訂閱閱讀是最為常見和普遍的經營方式,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大型企業和平臺,一味的追求利潤,逃避責任。
罔顧創作者和用戶的利益,將所有的經營風險、審查義務,轉嫁給不具備專業知識的創作者和用戶,這種行為應當予以限制。
第六:取得授權的法人、組織、平臺,改變授權用途的,改變使用方式的,必須重新簽訂授權合同。

第七:取得授權的法人、組織、平臺,通過運營版權獲益的,必須為授權人提供版權收益的相關明細數據。

第八:取得創作者授權,在平臺上進行公開銷售的企業、法人,必須明確給出本平臺的內容管理規定,對於內容的屏蔽、修改標準,不能模稜兩可,含糊其詞。
明確承擔審核、審查義務的主體,是企業和平臺,不得將經營風險轉嫁給普通創作者。

第九:作品經平臺審核完成,公開發布後,企業、平臺不得單方面屏蔽和刪除作品以及章節。
企業、法人、平臺,單方面屏蔽已經公開發布的作品的,視為放棄作品的所有權益,原創作者可將作品轉交其他平臺運營。


第十:用戶通過訂閱、買斷、購買專屬會員等方式,獲得任何作品的閱讀、欣賞權益,應當給予明確的保護,除非不可抗力原因,否則不得收回,發佈平臺單方面停止服務的,必須予以合理的賠償。

—— 正文結束——
題外話:
我的意見的切入點在於,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然後儘可能的牽扯到國家正在提倡的文化自信上,然後牽扯到人民群眾的利益上。
具體的意見條款,圍繞“個人創作者”,與“企業、平臺”的地位不對等,要求設置專門的保護、限制條款。
這些內容太長,我分兩段插入到了二十四條中,大家要用的話,可以刪減一下,修改一下,別完全照搬。
——
徵求權益,我們應該團結大多數,不只是網文作者,遊戲畫師,網絡編劇,自媒體小編,以及極為關鍵的讀者,觀眾,受眾,都去傳播,讓大家一起擴散,一起拉人助威。
轉載不需要詢問,大家所以隨意使用。
“如果是網文作者,如果是可能成為網文作者,請去為自己爭取權益,如果你是網文讀者,請去為你支持的作者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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