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19種特殊行為類型

翫忽職守罪的19種特殊行為類型

  翫忽職守罪的特殊行為類型

  1.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公證人員翫忽職守,在公證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包括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嚴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文書予以公證的;嚴重違反辦證程序,對應當審查的材料不予審查,應當調查核實的事實不予調查核實,應當報送領導審批的事項不報送審批,對不真實、不合法並嚴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事實或文書予以公證的。

  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翫忽職守罪論處。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的規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1)超越職權範圍,批准發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加工、經營等許可證的;(2)違反國家規定,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發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加工、經營等許可證的;(3)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等國家規定,在油氣設備安全保護範圍內批准建設項目的;(4)對發現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未經依法批准、許可擅自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加工、經營等違法活動不予查封、取締的。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2)對於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3)對於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4)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第一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5)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6)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的行為。

  9.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條的規定,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追究刑事責任;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標準》)第一部分瀆職犯罪案件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10.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11.負有土地資源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實施人員、監管人員明知決策者決策錯誤,而不提出反對意見,或者不進行糾正、制止、查處,造成國家土地資源被嚴重破壞的,應當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12.負有無線電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13.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14.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15.對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療器械獲得註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城建委主要領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工程違規發包、接收、結算;在工程施工中長期不派員進行質量監督;不督促落實荷載試驗工作;在建築市場整頓中,對問題工程不提出整頓查處意見,放棄對問題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同時,徇私舞弊,在問題工程中放任他人降低工程質量,對問題工程造成的嚴重後果負有重要的直接責任和主要的領導責任,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

  1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對申請貸款公司的資信狀況、經營能力不進行調查瞭解,且明知國家禁止行政機關為企事業單位間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未經批准,為他人的商業貸款提供擔保,他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時,由貸款銀行從擔保貸款的存款中直接扣劃資金以歸還欠款,給國家機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構成翫忽職守罪。

  18.國家藥品監管局主要領導,明知專項工作涉及對全國範圍內藥品標準的審查,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關係密切、關乎民生和社會穩定及政府管理能力,應當將專項工作列為國家藥監局的一項重要工作,應當預見一旦專項工作處置失當將會造成嚴重後果,但其僅將這一重要工作當作常規工作對待,沒有向國務院請示,沒有召開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研究,沒有調研、沒有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草率簽發相關文件,啟動了專項工作,並將這一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交由某個部門來承擔,僅指定一名副司長擔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此項工作,具體成員大多臨時抽調,更換頻繁。致使投入的人員嚴重不足,無法在既定時間內完成工作。行為人本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及時向國務院彙報情況,但卻不正確履行職責,削弱了國家藥監局的監管力度,由此降低了對藥品的審核標準,致使大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通過原始資料造假等方式獲得了批准文號,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

  19.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主體,擅自決定本單位經營、購買國家不允許經營、購買的物資,受到沒收、罰款處理的數額,屬於行為人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數額。若該數額達到一定限度,行為人構成翫忽職守罪。如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雅安分院訴王文強翫忽職守一案,行為人決定本單位購買、經銷的“五糧液”麴酒不屬於國家不允許經營、購買的物資,其行為只是違反規定,沒有從正當渠道進貨。對於此種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規定,擅自決定從非正當渠道購買假冒“五糧液”麴酒,予以經銷,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瀆職行為,但尚未達到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因此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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翫忽職守罪的19種特殊行為類型

  本書系《職務犯罪罪罰標準圖表速查》系列叢書的翫忽職守篇。本書以工作實務為導向,以罪刑要素解構為要點,通過表格形式直觀解析翫忽職守犯罪各罪名的構成要件及其定罪量刑標準,並從“兩高”發佈的指導性、典型性案例中精選整理裁判要旨,將適法規則分解至關鍵要件分析之中,為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及執法機關工作者嚴格把握職務犯罪罪與罰證據標準,進一步提高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參考借鑑。


  作者簡介

  魏昌東,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歐洲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特色反腐敗國家立法體系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首席專家,主持司法部重點課題《賄賂犯罪分層式罪名體系研究》等。主要從事監察法基礎原理、經濟犯罪學、經濟刑法學研究,兼任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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