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禁酒令”,就是美國在經濟大蕭條期間所實施的,一項關於禁止生產、運輸或消費酒精濃度大於0.5%的酒的禁令。
對實施“禁酒令”的呼籲最早始於19世紀早期的一場宗教運動——當時,美國緬因州於1846年通過了第一部“禁酒令”,甚至在1869年還成立了一個禁酒令黨。
禁酒的運動在19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獲得了社會改革者的支持,他們認為酒精是導致貧困、工業事故和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另一些人則將酒精與城市移民聚居區、犯罪和政治腐敗聯繫在一起。
隨著1917年美國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戰,“禁酒令”的實施又與糧食保護聯繫在一起。此外,由於許多釀酒商都有德國血統,因此更容易引發人們對於實施禁酒令的支持。
對酒精生產的限制最早是在1918年作為一項戰爭措施頒佈的。1919年美國憲法第18修正案獲得批准,並從1920年1月17日起正式實施,“禁酒令”得以完全確立。但用於醫療、宗教儀式或工業用途的酒,不在禁止之列。
1929年至1933年擔任美國總統的赫伯特·胡佛將”禁酒令”描述為“一場偉大的社會和經濟實驗”。在1933年被廢除之前,”禁酒令”對美國社會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私人擁有或消費酒精本身並不是非法的,而且,隨著許多美國人繼續要求酒精飲料,犯罪分子介入,通過非法手段來滿足需求。
以前有酒吧和沙龍的地方,現在則有了被稱為“地下酒吧”或“盲豬”的非法酒吧,到20年代末,估計有20萬“頭”。人們也開始自己釀造白酒、杜松子酒或啤酒。
因此,對地方警察部隊和聯邦禁酒局來說,法律的執行非常困難。該機構約有3000名探員,他們負責監管與加拿大和墨西哥接壤的沿海邊境和陸地邊境,以防止走私活動,並對整個國家的非法酒精生產和運輸進行調查。
在禁酒令期間,烈性酒的消費量可能下降了50%,其他含酒精飲料的消費量下降了約三分之一。結果,它確實有一些積極的影響:死於肝硬化的人數大幅下降,但在一定程度上被飲用摻假酒精導致的死亡抵消了。
然而,1929年,負責禁酒令檢控的美國前助理總檢察長梅布爾·維利布蘭特承認,“幾乎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時間,無論是在農村地區、小城鎮還是城市,都可以買到酒。”
與此同時,禁酒令幾乎完全摧毀了釀酒業,造成了巨大的就業損失。它還導致了110億美元的稅收收入損失,以及3億美元的執法成本。
1933年2月通過了《憲法第21條修正案》,並廢除了《憲法第18條修正案》,從而結束了美國的禁酒令。
1933年以後,對酒精的控制成為了一個州的問題,而不是一個聯邦問題。少數幾個州繼續保持了幾年的“禁酒令”——密西西比州是1966年之前最後一個禁酒的州,但仍有一些地方禁止飲酒。(文/世界歷史那點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