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發佈山東省最新完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就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經營困難社保繳納、養老保險補繳等做出新規定。全文如下: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9〕13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切實減輕企業繳費負擔,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範參保繳費行為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稽核意見書或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督促用人單位補足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自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社會保險法》施行前的欠費時段,各地按原規定加收滯納金或利息數額低於《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可按就低原則執行。各欠費時段加收的滯納金,不滾動重複計算。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二)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根據《關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31號)等規定,可以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無法正常生產經營3個月以上、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符合《社會保險法》有關緩繳規定的,也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其中,對經批准緩繳的企業,緩繳期滿將應繳數額補齊後,符合緩繳條件的可再次申請。緩繳期間,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用人單位緩繳申請,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三)對生產經營困難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中,不符合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的,可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20號令有關規定提供抵押、質押擔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協議期內免收滯納金。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延繳期間,單位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四)在規定的緩繳、延繳期限內,對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或提出轉移接續要求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先補繳這部分職工的欠費本金(含單位和個人欠費),剩餘欠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追繳。
二、規範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勞動(人事)關係期間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的,可補繳應保未保或應繳未繳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辦理補繳。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申報並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繳費基數,依據本人歷年工資收入等因素核定;無法確定本人歷年工資收入的,以參保所在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執行的歷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參保地歷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補繳完成前,欠費時段個人賬戶欠繳額不記息;補繳完成後,個人賬戶儲存額開始計息。
對因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佈較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資金清算、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等非用人單位和職工原因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
(二)欠費單位和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由欠費單位向欠費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補繳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收入憑據等與補繳事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的,應向補繳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規定的法律文書。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
補繳業務應當通過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市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每年產生的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的業務進行抽查,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抽查結果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前,企業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等轉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補繳轉招前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時,仍按《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原臨時性用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6〕121號)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可參照魯勞社函〔2006〕12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妥善處理企業歷史欠費問題
(一)本《通知》印發前拖欠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先行繳納欠費本金及當期應繳數額,滯納金可在協議期內適當延後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協議期內,已繳納的欠費本金不再產生新的滯納金。
(二)破產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按照規定在破產企業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資產變現清償後仍有欠費的,對欠費無力清償部分,在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含利息)補足後,可由破產企業清算組持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企業資產負債情況表等材料,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銷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複核後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複核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做好記錄,計算參保人員相應的繳費年限。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關於統一和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9號)同時廢止。我省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