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工傷嗎?她上班時聞到鮮花而過敏導致哮喘發作死亡……

女子上班時聞到鮮花過敏,導致哮喘發作死亡,這算不算工傷?保安值班時突發疾病暈倒,家屬不同意氣管插管搶救,他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算工傷嗎?她上班時聞到鮮花而過敏導致哮喘發作死亡……

網絡資料圖

自2018年5月1日開展跨區劃集中管轄行政案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南寧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共審理涉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行政案件162件,審結139件。這其中,有關工傷認定爭議的案件佔很大比例。

近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向社會公佈了一些勞動爭議“民告官”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大家可“引以為戒”。

鮮花致女子哮喘發作死亡

人社部門認定她是工傷

廖某是南寧某投資公司旗下酒店的客房副經理。2018年10月13日,她在酒店接觸婚宴服務使用的鮮花後,出現打噴嚏、呼吸困難等症狀。

廖某患有哮喘、接觸花粉、煙霧等多種物質後有哮喘發作史。在經過11天的搶救後,廖某因呼吸衰竭死亡。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南寧市人社局)認定,廖某的死亡屬於工傷。南寧市某投資公司於2019年4月將南寧市人社局告上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該投資公司認為,廖某死亡是因她自身重度哮喘、過敏性休克等疾病突發造成,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

南寧市人社局反駁,廖某從接觸鮮花受到傷害到誘發疾病死亡有密切關聯性,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南寧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南寧某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目前已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需同時滿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3個條件。

因此,廖某的死亡符合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的情形。

家屬不同意插管搶救

男子死亡被認定視同工傷

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間,韋某在柳州某文化公司當保安。

2016年8月13日凌晨2時許,韋某在值班時突發疾病,後因腦幹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韋某的母親向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柳州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8年12月17日,柳州市人社局認為這屬於視同工傷情形,認定為工傷。

柳州某文化公司不服,兩次將柳州市人社局推上法庭。理由是:韋某的死亡是其家屬放棄搶救所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韋母辯解說,是經過治療確認韋某已腦死亡,醫院要求進行機械通氣、插氣管、胸外按壓之時,他們才表示不同意的。

南寧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韋某從病發至死亡始終未脫離醫院的救治。醫院告知家屬韋某病情危重可通過氣管插管等方式搶救,但搶救效果“預後極差,死亡率高,治療費用高”,家屬放棄搶救也在情理之中。由此,法院認為,韋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病情惡化所致,柳州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並無不當。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制度的首要任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病情危重的情況下,應考慮並尊重普通家庭在醫院做出科學診斷後對搶救方式的選擇,如一味強調必須“窮盡一切”搶救方式進行搶救,既不利於保障職工及家屬的權益,也與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相違背。

男子在辦公室健身死亡

無法確認與工作有關

李某是廣西某公司北海分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8月30日下班後,李某在辦公室與同事談論工作至7點30分左右,李某繼續留在辦公室內。次日上午約11時,李某被同事發現其吊在其本人所有的健身器材上無反應,後經證實已死亡。

2019年1月10日,南寧市人社局認為李某在辦公室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時意外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李某的家屬不服,兩次將南寧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南寧鐵路兩級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某的死亡時間無法查實,無直接證據證明其受傷是否在工作時間。而且,他是在其個人購買的健身器材上死亡,經公安部門認定傾向於意外死亡,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並無直接關聯性,因此駁回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制度強調的是在工作中或在特殊情況下因工作原因,即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而工傷認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在該案中,李某的死亡並不符合這些條件。

編輯丨黃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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