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行平倉制度

一、強行平倉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客戶在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的情況,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當出現風險度過高、持倉違規、有違約風險、持倉面臨穿倉等重大風險以及其他交易所規定的情況時,我司有權對客戶執行強行平倉。

二、常見的強行平倉的情況

1、風險度過高

當客戶風險率(公司保證金佔用/客戶權益*100%)>100%,我司於當日結算報告中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客戶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盤前追加保證金,直至可用資金>0,否則我司有權對客戶資產賬戶的持倉進行部分或者全部強平處理。

當交易所風險率(交易所保證金佔用/客戶權益*100%)>100%,我司有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對其資產賬戶中的持倉進行部分或者全部強平處理。

下面舉例說明客戶風險率及交易所風險率的計算方式:

以玉米期貨為例,我司保證金率為8%(交易所保證金率為5%,我司上浮保證金率為3%),假設客戶有資金3000,開倉一手玉米2000,我司保證金為2000*10*8%=1600,我司風險度為1600/3000*100%=53.3%;交易所保證金為2000*10*5%=1000,交易所風險度為1000/3000*100%=33.3%(此處忽略客戶手續費,玉米期貨的合約參數是10噸/1手)

2、持倉違規

當交易所對合約有限倉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持有的相關未平倉合約數量在交易所規定的最後期限前5個交易如仍不符合持倉規定的,我司有權對其不合規持倉部分或者全部強行平倉。

舉例:

以黃金期貨2002合約為例,個人客戶持倉必須調整為3手的整數倍方能進入交割月,所以個人客戶持倉在2020年1月底要調整至3手的整數倍,否則無法進入2月份進行交易。

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不允許個人客戶持倉進入交割月,以2002合約為例,個人客戶持倉最晚持有到1月底,無法在2月份進行交易。

以上均屬於會被我司執行強行平倉的情況。

三、強行平倉的後果

1、價格因素:強行平倉目的是以快速平倉,及時化解風險為主要目的,若強平時行情不利於客戶,依照交易所規則及我司期貨經紀合同,我司依然會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2、無法成交:行情出現單邊市,強平報單無法成交,如果客戶未進行有效追保措施,那麼進入下一個交易日將被我司視行情繼續強平;

綜上所述,強行平倉可能會出現價格不利於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成交等等情況,所以請投資者儘量控制賬戶的風險度、注意持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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