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疫情汙名化中國,於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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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大流行。面對百年不遇之世界公共衛生危機,各國本應守望相助,合作應對,但美國一些反華政客接連拋出針對中國的荒謬論調,企圖將新冠肺炎疫情政治化、汙名化。近來,其他一些國家個別政客和媒體也隨美起舞,推波助瀾,更有甚者,有人開始炮製針對中國的“索賠訴訟”,還有非政府組織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所謂的“病毒戰”申訴,這場由美國蓄意挑起的針對中國的輿論戰、外交戰,大有向法律領域蔓延之勢。筆者作為長期從事國際法研究的專業人士,覺得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大聲疾呼:借新冠肺炎疫情汙名化中國,於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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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疾病或新型病毒的命名,世界衛生組織有明確、統一適用的法律準則,各國均應嚴格遵守。任何將新冠病毒與特定國家或地區掛鉤或連接的言行,不是無知觸法,就是知法犯法。

基於對歷史上疾病命名的經驗教訓的深刻反思,尤其是2012年“中東呼吸綜合徵”和2009年來自北美的“豬流感”命名所產生的巨大負面影響,2015年5月8日,世界衛生組織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共同制定《病毒命名最佳實踐原則》,更新了病毒命名準則,明確規定在疾病名稱中應避免使用地理方位、人名、動物或食物種群,涉及文化、人口、工業或職業(如軍團)和可煽動過度恐慌的術語。世衛組織進一步解釋了更新病毒命名準則的根本原因,即“近年出現了若干新型人類傳染病,使用‘豬流感’和‘中東呼吸綜合徵’等名稱因對某些群體或者經濟部門造成的汙名化而產生了意想不到的負面影響”。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汙名化逆流的影響,美國社會中對亞裔語言甚至人身攻擊的現象激增,是一個最新例證。可見,新病毒命名準則的核心就是要避免病毒或疾病命名的汙名化。

根據2015年病毒命名準則和世界公共衛生領域實踐,世衛組織於2020年2月11日宣佈,2020年開始全球流行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將正式被命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其中,“CO”代表英文Corona(冠狀),“VI”代表Virus(病毒),“D”代表Disease(疾病),“19”代表疾病發現的年份2019年。與此同時,由於引發該肺炎的冠狀病毒與引發非典(SARS)的冠狀病毒具有高度親緣性,該病毒被命名為“SARS—CoV—2”。對此,世衛組織總幹事譚德塞明確表示:“為新疾病命名很重要,它可以防止人們使用其他不準確或帶有汙名化的名字。”“我們想要一個不影射任何地理位置、動物、個人或群體的名字。”世衛組織衛生緊急項目負責人邁克爾·瑞安也指出,一直以來我們傳遞的信息很清晰,病毒沒有國界,不區分種族、膚色和財富,“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始於北美,但我們沒有把它稱作‘北美流感’。當遇到其他病毒時,我們採用同樣的命名方式,避免同地域聯繫。”世衛組織對新冠病毒和新冠肺炎的命名,完全符合世衛組織的病毒命名準則和世界公共衛生實踐,科學、合法,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任何將新冠病毒與一個國家、一個地方聯繫在一起的言論均是違法的、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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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新冠病毒名稱上汙名化中國一脈相承的是將本國疫情蔓延的責任歸咎於中國的所謂“中國責任論”。美多位共和黨參眾議員公開兜售“中國責任論”,鼓譟“起訴”中國,甚至還打起了中國購買的美國國債的主意,公然聲稱“我們需要從迫使中國支付新冠病毒給美國造成的負擔和成本開始……總統應該迫使中國減免一大部分美國債務”。美有關政客在新冠肺炎疫情問題上要求中國承擔責任的種種言論,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第一,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科學界至今未確定新冠病毒的起源地,國際法上也無病毒起源地國家責任的任何規定。探究病毒的來源很重要,但這項工作有待於科學家們的持續努力,不應該被政治化。即使未來確定了病毒起源地,國際法上既無條約也無先例要求病毒起源地國承擔其他國家的抗疫損失。因為作為自然界的客觀存在,病毒沒有國界,疫情不分種族,其產生具有偶然性,經由哪一種中間宿主傳導至人類也具有偶然性。

從本質上說,突發大規模流行疾病疫情,屬於世界公共衛生事件,在法律上屬於“不可抗力”,因而不存在所謂的疫情首發國的“國家責任”問題。例如,在2009年H1N1病毒導致的“豬流感”全球大流行中,美國被確定為病毒來源地,墨西哥是疫情首發地,美國未要求墨西哥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國家也未要求美國承擔賠償責任。新冠肺炎疫情“中國責任論”出籠後,在國際法學界應者寥寥,即是明證。在美國,國際法學者凱特納教授撰文告誡說:“別費力為新冠病毒起訴中國了”。

第二,根本就不存在所謂中國政府“隱瞞疫情”和“不作為”的客觀事實。中國首先報告新冠肺炎疫情以來,中方始終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本著公開、透明、負責任態度,及時發佈疫情信息,毫無保留同世衛組織和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分享防控、治療經驗,並盡力為各方提供援助。事實上,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國境內共發現27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31日當天中方即向世衛組織作了相關通報;2020年1月7日實驗室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並獲得全基因組序列,1月12日中國向國際社會公佈和分享了新冠病毒基因序列。這些工作得到了世衛組織的高度讚揚,認為中國充分及時有效地履行了《國際衛生條例》規定的義務。國際社會普遍公認,中方行動速度之快、規模之大,世所罕見。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方採取強有力防控措施,中國人民做出了巨大犧牲,中國有功無責。

第三,根據國際法,國家責任的產生,在受害國的損失和責任國的不法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中國對美國沒有實施任何可歸因於中國政府的國際不法行為,中國的防疫抗疫行為與美國因疫情大規模暴發可能遭受的損失之間也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首先,中美之間沒有關於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方面的雙邊條約或協定,因而不存在任何涉及雙邊條約義務的違約情勢。其次,儘管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的相關規定,締約國只負有向世衛組織通報疫情的義務,中方還是及時並持續向美方作了通報。美國最早獲知中國的疫情信息,並一直獲得持續的更新信息,完全有機會採取有效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但在國際層面,所謂“中國責任論”,無非是美國個別政客的“甩鍋”和“推責”之作,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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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政客的鼓譟下,一些別有用心的民間組織和律師開始遙相呼應,試圖以各種毫無根據的道聽途說、惡意揣測為由對中國發起誣告濫訴。這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在法律上根本就站不住腳,美國法律界也普遍不看好。

首先,這些所謂的“集體訴訟”,蹭熱點,博眼球,誣衊抹黑,邏輯混亂,在法律上極不專業。分析在美國法院現有的“集體訴訟”案件的起訴文書,美國當事人以所謂恐怖主義例外、商業例外、侵權例外等程序法上的理由,主張美國法院可以對中國政府行使司法管轄權;以所謂實質性支持恐怖主義、合謀引起美國公民傷害甚至死亡、人身攻擊、疏忽大意、妨害公共利益、重大風險活動的嚴格責任等實體法上的理由,主張中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看似言之鑿鑿,但無論在程序法還是實體法方面,均經不起推敲。

僅從訴訟程序上看,美國法院就不具有司法管轄權。19世紀中葉起,“國家豁免原則”就已成為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一國國家、政府及其財產不受另一國法院的司法管轄和執行。在本案,由於被告並不是普通民事主體,作為外國政府,法院需要首先判定被告是否適用主權豁免原則。兩起案件的原告分別主張適用恐怖主義例外、商業例外和侵權例外規則,但是在法律上均難以成立。

關於恐怖主義例外,美國2016年《反資助恐怖主義法》規定:一個國家如果支持恐怖主義行為且導致美國有關人員的傷害,美國當事人可以在美國法院直接起訴這些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因此,只有當外國政府資助恐怖行為導致美國公民受傷或者死亡時,才構成主權豁免例外。這在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在得克薩斯州聯邦地方法院的第二起“集體訴訟”案中,原告根據網上謠言認定中國“未能保護被禁止且非法的生化武器,對其意外洩漏也未能提供充分保護”,因而需承擔鉅額賠償責任。這種毫無事實根據的臆斷,令人啼笑皆非,怎有可能在法律上構成國家主權豁免的例外?

至於商業例外,在本案也不存在。雖然美國在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司法豁免上奉行限制豁免主義,國家豁免僅適用於外國國家主權性的公行為,而不適用於商業性質或私人性質的政府交易行為,如果外國政府作為平等的民事或商業主體參與商業活動或交易,因該商業活動或交易產生的糾紛可能不能享受美國法院的司法管轄豁免,但是,在這兩起案件中,被“指控”的中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政府行為無疑屬於政府公共管理行為,沒有任何商業屬性,即使按照限制豁免主義,也完全適用國家豁免原則;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基礎性的商業交易關係;中國政府的抗疫行為與美國法院也沒有最低限度的聯繫。這些都不滿足限制國家豁免權的商業例外的適用條件。

關於侵權例外,如前所述,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方面,中國對美國沒有實施任何國際不法行為,中國的防疫抗疫行為與美國因疫情大規模暴發可能遭受的損失之間也沒有任何因果關係,何來“侵權”責任?

根據主權平等和國家豁免原則,對於任何以我國家或政府為被告的境外訴訟,我均應堅決反對。

新冠病毒仍在全球肆虐,危機史無前例。病毒沒有國界,疫情是人類共同的威脅,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獨善其身,唯有團結合作,攜手應對,才能戰而勝之。將新冠肺炎疫情政治化、汙名化,敗壞國際合作氛圍,濫訴誣告干擾抗疫大局,於法不容,是邪道,必須堅決遏制。

(作者黃惠康為法學博士、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特聘教授)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王馨茁

監製:向東寧

出品: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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