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结合,疫情期间如何处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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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杨欣

正 文

在我们一起携手抗疫之时,2019年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将在2020年3月1日拉开序幕。此次税收改革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特别是高净值人士,如何完成汇算清缴?如何抵扣个税?如何确保申报数据正确无误?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得到专业的税务辅助与解答。为此京非财税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华政中世税务特意针对公众都关注的一些关于汇算清缴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

同时,在全国人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当下,我们也将贡献一已之力,我们将为参加此次抗疫的医务人员及在本次疫情中进行过捐赠的个人提供免费服务,免费为上述人员提供个人汇算清缴表单填制及咨询服务。

如有需要请主动跟我们取得联系,可以用在线留言或下方咨询电话报名,我们的专属税务顾问将主动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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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将自然人汇算清缴的焦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人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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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以下四种情形不需要汇算清缴:

1、平时单位预扣个税与实际应纳个税金额一致的;

2、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的;

3、年综合所得税超过12万,但补税小于400元的;

4、有退税但是放弃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包括哪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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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个人取得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

三、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何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划重点: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范围按按申报口径是自2019年2月-2020年1月的申报数。如果企业在2020年2月为员工申报2019年12月的工资,则该笔申报数不计入201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

四、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一起汇算清缴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在2022年1月1日前,年终奖可以并入汇算也可以不并入;如果在发放年终奖时选择了不并入个税汇算清缴,但是在个税汇算清缴期间可以再重新选择并入;如果在发放年终奖时选择了并入个税汇算清缴,那么在个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再选择不并入。

划重点:

1、年终奖的个税安排只能正向选择,不可以在反向选择;

2、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找税率都是除以12个月,不论当年实际工作了几个月;

3、注意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存在多一块钱,多纳更多个税的情况,注意临界值。

五、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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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所得收入额

1、工资薪金收入额=工资薪金金额

2、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20%的费用

3、稿酬收入额=(稿酬收入-稿酬收入*20%的费用)*70%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稿酬收入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个人捐赠限额扣除等)

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减除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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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划重点:在汇算清缴时不区分收入为4000元以下的情况,统一按20%计算减除费用。

七、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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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1、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如果是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是按当年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

例:张某2019年工资8万,劳务报酬4万、稿酬2万,当年公益性捐赠1万元,请问该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多少金额?(假设张某仅可以扣除减除费用6万)

收入额=8+4*80%+2*80%*70=12.3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32-6=6.32万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32*30%=1.896万元

捐赠1万元,小于1.896万元,故可全额扣除。

3、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4、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可全额扣除,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

(2)需要取得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另需要保留购买医疗物资的发票或付款凭证。

需注意:因对新冠病毒的捐赠发生在2020年度,故上述捐赠政策应该适用于2020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

5、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八、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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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 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九、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

十、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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