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面影響“量刑”更大?于漢超罰單是疊加效應

在以嚴重違反《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球員“三九”隊規》之“九開除”的紀律規定為由,開除因私自變更機動車號牌而被行政拘留的于漢超後,恆大又被推上了風口浪尖,不少人認為“三九”隊規言語過於模糊,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會產生巨大爭議,很難作為開除球員的合法依據。

負面影響“量刑”更大?于漢超罰單是疊加效應

同時,針對“三九”隊規本身,不少人質疑其中針對“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者”和“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兩類行為人的定義過於曖昧。

嚴格來說,倘若真要以量化的方式來對“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者”作出界定,也並非辦不到。舉例而言,恆大若想舉證,大可以從俱樂部的公關係統中提取一些數據來說明於漢超事件導致俱樂部短期內在社交媒體上出現了多少負面評論,這些評論的數量或所佔比例較之其他時期有何變化,並由此作為球員損害公司品牌形象的例證。

至於所謂的“違法犯罪”,在體育仲裁法研究學者看來,倘若單純解讀為“違法且犯罪”或許有失偏頗,而“違法或犯罪”可能更為妥當。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不至於犯罪的違法行為對社會產生的負面影響同樣能達到犯罪的程度,甚至比犯罪來得更嚴重。簡單來說,諸如吸毒和嫖娼這樣的行為雖然只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達到被判入刑或入獄的程度,但這些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同樣是非常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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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恆大的角度來說,俱樂部要考慮的顯然是防止球員對俱樂部,乃至中國足球的整體形象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將“違法”和“犯罪”兩件事割裂來看,是稍顯狹隘的。

另一方面,恆大向來走的是“從嚴治軍”的路線,對內採取比較鐵腕的管理手段,出了問題基本都會及時進行嚴格的處理。就在一個多月前,歸化球員費南多在迪拜集訓期間拒不執行俱樂部和主教練的安排,被俱樂部認定為嚴重違反“三九”隊規,接受了通報批評和罰款人民幣300萬元的嚴厲處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于漢超在隊友剛因觸犯隊規而被重罰的情況下沒有引以為戒,而是又往“風口”上撞,這或許也是促成他被直接開除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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