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19)|紀檢監察機關如何督促黨組織或者單位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加強整改?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通過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督促黨組織或者單位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加強整改的規定。

監督檢查要堅持問題導向,不但要發現問題,更要推動解決問題,形成發現問題、及時糾偏的有效機制。《規則》第十五條已經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如何直接處理通過日常監督發現的監督對象本身的問題,本條進一步對紀檢監察機關督促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履行主體責任、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作出規定。

紀律檢查建議主要是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現的問題,就所涉及的人員或組織,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的處理建議。1994年3月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對紀律檢查建議作出具體規定,其中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3.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5.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6.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7.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第二款規定:“上述處理辦法對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第三款規定:“紀檢機關對黨組織提出建議時,應制作《紀律檢查建議書》,送達有關黨組織。對紀檢機關的建議,有關黨組織如無正當理由,應予採納,並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提出建議的紀檢機關。”對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存在管黨治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的,必要時也可以提出紀律檢查建議。

監察建議主要是指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建議。一般來說,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形時,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有關單位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的;等等。監察建議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議的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除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之外,還可以通過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其中,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強化黨內監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能力的有效途徑。《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以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的方式,促進有關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整改,是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細化落實。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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