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冒名學生代填高考志願獲賠償

本律師代理的山東省聊城市某中學生杜某某訴母校及教師冒名代填高考志願獲賠償糾紛一案,2010年11月4日先後被聊城晚報、大眾日報記者報道,後被新浪網、新華網、人民網、鳳凰網等百餘家網站轉載,可見本案在全國的影響力。特別是為類似案件提供典範,在全省乃至全國尚屬首例,開闢了代填志願而侵犯姓名權的先河。

杜某某是聊城市某中學2009年高三畢業生,當年參加高考後,自己沒有填報的志願卻被山東中西醫結合大學錄取。她懷疑自己的高考志願信息確認單是該校老師王某冒名代填的。交涉未果後,2009年12月7日,杜某某將老師和學校訴至東昌府區法院,要求王某和學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2010年5月12日,東昌府區法院以杜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代她填報志願為由,判決駁回杜某某的訴訟請求。 杜某某不服,上訴至聊城市中級法院。庭審中,杜某某與王某、聊城某中學自願達成協議:王某支付杜某某各項損失4300元,當事中學對此承擔連帶支付義務;其他事項各方互不追究。

本案侵犯的是人格權中的姓名權,最終導致了憲法所規定的受教育權被侵犯,但對受教育權被侵權是否能立案各地法院掌握尺度不同。其實,老師代學生填高考志願的情況並不罕見,侵犯姓名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產生糾紛後走法律途徑解決的很少。該案一審以國家工作人員侵權糾紛立案,二審變更為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由。杜某某依法維權,給解決類似的案件糾紛提供了一個法律樣本。

為此,讓我們聯繫到被譽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即齊玉玲案,該案就是人民法院用憲法作為法律依據,審理案件,並且依據憲法作出了判決,並且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還專門司法解釋即《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害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1)法釋25號)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該司法解釋已於2008年12月24起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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