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莫忘對登記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2020年新春之際,一場百年未有的新冠肺炎疫情,由武漢蔓延至全國各地,為此國家實行一級疫情響應,為防止疫情傳播和蔓延,各地採取一系列的封城、封路、封村和小區等隔離措施,如確需工作、購買生活必需品等特殊情況下出入小區、超市、村莊、高速等均需要測試體溫並實名登記,一般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來去何處等個人信息,這一強制性的措施確實對防控疫情蔓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上述公民個人信息卻散落到全國各個關口處,這些公民個人信息僅僅是流水記錄,以防倒查而留存,特別是疫情一旦消除後,這些散落的公民個人信息,如無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收集保管,就給這些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留下潛在隱患,同時也給某些人的違法犯罪提供大好機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中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2500條以上或違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總之,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及時把散落於各關卡,在疫情防控中登記留存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妥協保管,以免造成公民個人信息洩露,而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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