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逸時跳水溺亡,追趕群眾是否要擔責?

來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江蘇高院 供普法參考

工地電纜線被偷,三名工人追趕小偷,結果小偷跳水溺亡。小偷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名工人賠償損失。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別的侵權案件。

張某系外來務工人員,在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工地上的工人都在午休,材料保管員倪某吃完飯打算出去上個廁所。誰知倪某剛走出工棚就聽到旁邊的草叢中有聲響,定睛一看,發現有個人正在偷電纜線,不由大喝一聲:“幹什麼的?”那偷東西的便是張某。

張某見勢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聲呼喊:“快來人,有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聞聲趕來,三人朝著張某逃跑的方向追趕。因工地上的草叢過於密集,張某一會就沒了蹤影。當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張某時,張某已經站在河水中,河水已沒過膝蓋。倪某三人擔心張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張某不從,倪某當即報警。在警察到來之前,張某不顧倪某三人勸阻,向河水深處游去,最終溺亡。

事後,張某家屬認為張某生前是在受到了倪某三人的圍追堵截,走投無路時才被迫跳河的,後倪某三人也未對跳河的張某及時採取施救措施,最後導致其溺水身亡,要求倪某三人對張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倪某在事發現場看到張某正在偷盜工地上的電纜線,張某遂立即逃離,倪某三人追趕的行為並無不當。在張某跳入河中後,倪某三人要求他上岸,張某明確表示拒絕,倪某立即選擇報警,至此,倪某三人的行為均未超過必要、合理的限度。張某跳河後,倪某三人對張某欠缺游泳能力無從知曉,且三人因自身水性不好不敢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未對張某實施救助並無過錯。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是支持事主或群眾追趕小偷,制止其偷竊行為的。建議大家遇到類似情況,應注意將抓捕、扭送行為控制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不要明顯的超過必要的限度,這都是法律所允許和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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