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時發了基本工資,上班後要求用加班工時補疫情的工時,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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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疫情管控的原因,政府要求停工停產的話,企業在一個月的正常支付週期內,是應當以正常標準去支付工資的。如果是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可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去支付工資。復工復產之後,如果單位要安排員工去補相應的工時的話,如果超出了正常的工作時間,仍然是應當按照加班的標準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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