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不徵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用途並報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關聯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三、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等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四、從事國家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3免3減半)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所得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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