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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拿到,付出了實際勞動工資不受影響,只是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過錯性解除
- 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於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義務
- 用人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用人權利和履行用人義務的能力。
- 用人單位的用人主體資格一般依存於民事主體資格;
- 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的範圍取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
-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