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二建《法律法規》100 個必備知識梳理一

1.執行終結: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④追索贍

養費、撫養費等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⑤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的⑥其

他情形

2.仲裁製度在;仲裁與訴訟互斥,只能選擇一種

3.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體現;必須以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5.仲裁必須書面訂立協議,口頭約定無效

6.勞動能力鑑定60 天內作出,可延長30 天;鑑定不服的在15 天內再申請

7.工傷的停工留薪期最長24 個月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保險基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一次在支付27 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一次在支付23 個月本人工

資,三級傷殘一次在支付21 個月本人工資傷殘津貼一級90%的本人工資,二級85%的本人工資,三級80%

的本人工資

9.保險基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一次在支付18 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一次在支付16 個月本人工

資,七級傷殘一次在支付13 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一次在支付11 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一次在支付9

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一次在支付7 個月本人工資

10.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①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工作的單

位為承擔工傷責任的單位②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用工單位工作期限因工傷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

傷保險責任的單位③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④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

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⑤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

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11.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到竣工驗收合格止

12.提前竣工,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延長工期的,辦理延期手續

13.施工安全施工應急預案至少每3 年修訂一次

14.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15.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當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然後1 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報告

16.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30 日內傷亡人數補報;大事故7 天一補報

17.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事故組織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

級人民政府、市級政府、縣級政府調查特大事故以下的等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

發生單位所在地政府派人參加

18.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生60 天報告;可延期60 天120 天

19.安全事故處理批覆,15 日內作出;特別重大30 日內作出,可延長30 天60 天

20.不必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技術交底施工

21.建設單位安全責任:①辦理有關批准手續②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有關資料③不得提出

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④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⑤不得要求購買、租

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⑥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⑦裝修

工程和拆卸工程的規定15 日前備案⑧建設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2.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 個月以上1 年以下的,情節

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 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23.編制安全施工大綱(施工)→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監督施工企業,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監

理)→確定建設工程安全費用(建設)

24.腳手架、模板等必須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25.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

施工許可證

26.申請資質所用的材料:①資質申請表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③企業章程複印件④企業資產證明覆印件

⑤企業主要人員證明覆印件⑥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複印件⑦安全生產有關材料複印件⑧國家規定的

其他材料

27.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 年;有效期屆滿3 個月前,向許可機關申請延續;法人代表等需要變更時,辦理

變更手續1 個月內辦理變更

28.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改制等,應當重新審核

29.責令整改最長期限不超過3 個月

30.被撤回的資質企業在3 個月內,向資質機關提出比原來資質的低的申請

31.撤銷資質的情況:①資質機關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取得的②超越法定職權准予的資格③違反法定程序

④對不符合申請的企業准予的資質⑤依法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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