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要注意這5個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原來的勞動關係,必須續簽勞動合同。然而,在勞動合同續簽的過程中,極容易觸犯法律規定,出現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做法。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要注意這5個問題


本文將勞動合同續簽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歸納,希望用人單位能夠依法而行,勞動者也依法保障權益,雙方正確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最長不超過一個月辦理完畢續簽手續。」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到期,雙方對於繼續留任及其他的用工條件沒有爭議的,一般用人單位需在勞動合同期限到期之前辦理完畢續簽手續。

如果合同已經到期,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最遲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續簽合同的簽訂手續,否則將會涉及支付雙倍工資的有關問題。

支付有關的雙倍工資之餘,還需要與員工辦理補籤勞動合同的事宜,所以用人單位對於勞動合同續簽的有關期限應當給予重視。另外,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存在說自然續簽這一說法。

「勞動合同期限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有關的經濟補償。」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用人單位提出的續簽條件與現有條件相同或者比現有條件更優,而勞動者要求終止或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應當簽訂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續簽兩次之後,第三次用人單位就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不按照規定簽訂的話,則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續簽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

續簽合同是舊合同的延續新合同的開始。而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第19條有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就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而言,雙方的勞動關係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不能說續簽合同就重新約定試用期,這是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

「員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很多勞動者會面臨著這個一個擔憂:就是在懷孕或者是生產、哺乳孩子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擔心用人單位趁機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會有這樣一個想法。

但是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相關的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拒絕續簽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續延至情形消失時止。

也就是即使勞動者在此期間合同期限到期,雙方的勞動合同也不能直接終止,而是延續到相應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是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續簽方面比較常見的5個問題,希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能對此有所瞭解。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保障,續簽同樣如此,只有雙方都依法而行,才能確保權利不受侵害,義務得以履行。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要注意這5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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