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佈


關於徵求《黃岡市電動自行車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現將《黃岡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平安黃岡門戶網站(http://gaj.hg.gov.cn/)上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私信留言平安黃岡微信公眾平臺(pinganhuanggang110)或新浪微博(@平安黃岡),感謝您對平安黃岡建設的積極參與。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20年4月27日起通訊地址:黃岡市公安局郵 編:438000電子郵箱:pinganhuanggang @sina.com
黃岡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7日全文如下

黃岡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上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兩輪,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自行車。


  第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自區域內電動車統一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註冊登記、備案和通行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公佈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對電動自行車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電動自行車市場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市場的生產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向社會公佈,並實行動態管理,引導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標準。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七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和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鉛酸蓄電池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的廢鉛酸蓄電池應當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核發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樣本等向社會公佈,並採取增設登記辦理網點、允許銷售商先行代理預登記、帶牌銷售、流動上門服務等措施,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買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納入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當日予以註冊登記,三個工作日內核發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二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按照規定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週歲;

  (二)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不得闖紅燈;

  (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時速;

  (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競駛、逆向行駛;

  (五)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時應當下車推行通過;

  (六)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七)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八)只能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載客營運;

  (二)醉酒駕駛;

  (三)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非機動車道。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佔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從事經營或者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在特定的區域或者路段對電動自行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資料、檔案管理和信息採集工作,建立電動自行車計算機信息網絡,並向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安全駕駛,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處理;

  (二)回收的廢鉛酸蓄電池未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的,由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處理;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違反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處理;

  (五)從事載客營運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未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二)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之間穿行的;

  (七)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八)駕駛電動自行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九)違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對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對駕駛未登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除罰款外,應當告知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履行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不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其中未納入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其登記和通行管理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三年過渡期,實行臨時號牌管理,過渡期滿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核發臨時號牌。


針對這個《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你有什麼意見?一起討論下吧~

素材來源 | 平安黃岡

法律顧問 | 湖北道輝律師事務所 張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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