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發佈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國家安全局 普洱市司法局

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全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普洱邊疆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普洱市人民政府及普洱市所屬十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措施的決定、命令的;


二、利用疫情,製造、傳播政治謠言,或者組織、煽動實施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意圖分裂國家,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來自疫情發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的;


五、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六、故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鬨鬧事,製造恐慌、煽動歧視疫區人員或患病人員、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八、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截留、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或者干擾妨害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採購、運輸、倉儲、劃撥、分配的;


十、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一、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加工、儲存、運輸、出售、食用或使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二、走私、經營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肉類製品的;


十三、實施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採礦、採砂、非法佔用林地、農用地等危害環境資源的犯罪的,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十四、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在道路上採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十五、謾罵、侮辱、恐嚇、傷害醫務人員,打砸、毀壞醫療設施,或者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掛橫幅、堵塞大門及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的;


十六、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七、賓館、酒店、客棧、餐飲店鋪、出租車、網約車等經營者,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未遵守人民政府發佈的停業或者停止舉辦活動的決定的;糾集打撲克、打麻將、聚餐等聚集活動,未經批准舉辦宗教聚集活動,違反人民政府發佈的禁止聚集活動決定的;


十八、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隔離衣、防護服等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危害環境安全的;或者違反我市節約用水通告規定,浪費水資源或者違規排放汙水,傾倒垃圾廢物,危害環境安全的;


十九、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二十、實施走私、運輸、販賣、製造毒品、偷越國(邊)境、電信詐騙、跨境賭博、繞關躲避或者暴力抗拒邊境檢查等擾亂邊境疫情防控行為的;


二十一、社區矯正人員利用疫情逃避監管、擅自外出;在押服刑人員謊稱感染,預謀、實施脫逃行為的;


二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護工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對於包庇窩藏違法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惡意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國家安全局 普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普洱市發佈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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