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患者出院5天后死亡,醫院是否應當賠償?

@新京報據《新京報》3月5日的報道:

今日(3月5日),梅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其丈夫李亮因感染新冠肺炎,在漢陽國際博覽方艙醫院(以下簡稱“漢陽方艙醫院”)接受治療,於2月26日複檢後出院。


新冠肺炎患者出院5天后死亡,醫院是否應當賠償?

一份加蓋漢陽方艙醫院公章於2月26日出具的“出院證明”顯示,李亮今年36歲,今年2月12日開始於漢陽方艙醫院


一份加蓋漢陽方艙醫院公章於2月26日出具的“出院證明”顯示,李亮今年36歲,今年2月12日開始於漢陽方艙醫院住院。經規範治療、專家組會診確認,符合新冠肺炎患者出院標準,准予出院。

但4天后,梅女士稱,李亮 “病情加重了”。

梅女士回憶,3月1日開始,丈夫李亮無法進食、喝水,覺得口裡沒痰,胃脹。3月2日,隔離酒店上午查房,李亮的體溫為35.3 攝氏度,脈搏微弱。當日下午,隔離酒店醫生給她打電話說,李亮精神壓力大,讓其過來開導,“我到了房間,不到10分鐘,李亮便意識不清。”隨後,梅女士緊急呼叫醫生。

隔離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員稱,當時打了120急救電話,將李亮送去了武漢市第四醫院。


新冠肺炎患者出院5天后死亡,醫院是否應當賠償?

武漢市第四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李亮的直接死亡原因為“新冠肺炎”


武漢市第四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李亮的直接死亡原因為“新冠肺炎”,引起該病症的疾病情況為,“呼吸道阻塞猝死”“呼吸循環衰竭”。時間顯示為“2020年3月2日”。

周國雍律師點評:

新冠肺炎病人經規範治療後,符合出院標準並經過專家組會診確認痊癒後,僅5天時間病人就因同一病症死亡。根據現有情況分析,這中間可能會涉及到醫療事故的法律問題。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如果方艙醫院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及診療規範,在對李亮的治療中真的存在誤判或誤檢,導致李亮在還有症狀的情況下,被誤以為痊癒而出院,最後因為沒有繼續得到治療而死亡的,醫院就應該對李亮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這個責任不是靠推論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也就是說,如果李亮的家屬認為方艙醫院應該對李亮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先與方艙醫院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後需要專業鑑定,可以共同委託專門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組織來進行。最後根據鑑定結果來判斷,方艙醫院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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