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你找到方向了嗎?

2020湖北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報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的,還需參加公安專業科目考試。報考從村(社區)幹部中定向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的人員只參加《綜合知識測試》一科考試。以下是湖北公務員考試網為大家準備了2020湖北省考行測申論備考資料,供大家複習。

【考題再現】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B.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

C.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D.參加培訓是公務員應盡的義務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A選項說法正確;第三十八條規定,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B選項說法錯誤;第四十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C選項說法錯誤;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享有參加培訓的權利,所以參加培訓是公務員的權利,不是義務,D選項說法錯誤。故本題答案為A。

【考題再現】2.下列案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是:( )

A.甲民辦學校認為Y省教育廳發佈的(Y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侵犯民辦學校教師應當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而提起訴訟

B.乙認為所在單位縣人社局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対自己作出記過處分而提起訴訟

C.房屋徵收部門與丙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丙反悔拒不履行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

D.丁炒貨店認為區市場監管局對自己在產品立中使用“最好吃”“最英味”等絕對化用語兒罰款20萬元屬於濫用職權,提起訴訟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三)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A選項屬於抽象行政行為,B選項屬於內部行政行為,C選項屬於行政調解,均不屬於受案範圍。故本題答案為D。

【方法總結】這兩道題是省直考試行政法部分涉及的題目,近年來行政法涉及題目不斷增多,從中我們能發現一些思路,比如第一道題是考察新修法條,第二題是考察行政法的常規重點內容,這就要求應試的同學在複習過程中注意學習新修主要法律部門的內容,同時要認真總結法律部分常規重要知識點,從而把握考試方向。

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你找到方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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