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效應:沒有他,內馬爾將無法2.2億轉會巴黎

蝴蝶效應:沒有他,內馬爾將無法2.2億轉會巴黎

你能想象內馬爾2.2億的轉會費和一名比利時甲級球員的關係嗎?

如果沒有這名比甲球員就不會發生這樁轉會。

這不是一個本澤馬式的背鍋段子,而是一樁實實在在的蝴蝶效應。

法案緣由

故事要從1990年的夏天說起,效力於比甲RFC列日隊的中場球員讓·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 ,在賽季末同原俱樂部的合同到期,俱樂部準備在新的合約裡把他的年薪削減60%。降工資那肯定不爽,所以他準備轉會到法國的敦刻爾克俱樂部。然而在當時,不論球員是否合同期滿,俱樂部引進新球員都需要向他的老東家支付轉會費,雖然敦刻爾克對博斯曼很感興趣,但卻沒有資金來支付轉會費,最終導致這樁轉會沒能實現。

試想一下,如果這事兒擱現在,你在一家A工地裡幹活兒,合同到期了,老闆想繼續用我,但只發你以前一半的工資,正好隔壁有家B工地缺人想招你,你想著在哪兒搬磚不是搬啊,準備跳槽過去,但是A工地老闆說B工地你挖走我的員工得給我轉會費,所以你只能老老實實繼續給A工地搬磚。你是不是想拿起手裡的磚一磚頭拍死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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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時的博斯曼就想一磚頭拍死俱樂部高層,他決定將俱樂部與比利時足協一同告上法庭。理由是俱樂部不放自己轉會違反了歐盟“關於歐盟各國公民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和自由擇業”的《羅馬條約》。並且博斯曼同時要求歐盟責令歐足聯放開對非歐盟球員的限制,因為這種限制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種族歧視。最終經過長達5年的審理,歐盟法院終於在1995年底做出判決:列日隊限制合同到期球員的去留是違法行為。

法案內容

“博斯曼法案”法規定俱樂部和球員最長的合同為期5年;認可有歐盟公民資格的足球運動員,在與俱樂部合同期滿之後,有權在不支付任何轉會費的情況下到歐盟另外任何國家踢球;其次,有歐洲聯盟公民身份的運動員在歐洲聯盟任何地方踢球時,有關“外國運動員限制”的規定予以廢除。

蝴蝶效應

博斯曼法案對足壇到底產出了怎樣影響呢?

1.最大的影響的整個歐洲足球轉會市場開始活躍起來,轉會費不斷攀升。以英超為例,1995年英超最高的轉會費大概是七八百萬英鎊,一年之後,阿蘭-希勒從布萊克本到紐卡斯爾的轉會費就高達1500萬英鎊,比一年前翻了一倍。

2.其次隨著的轉會費的增長,球員工資也隨之上漲,各個俱樂部為了防止自己的好球員被挖走,紛紛提高球星的待遇,球員的利益得到保障。所以現在頂級聯賽的球星們能拿到動輒幾十萬的週薪,他們真的得感謝博斯曼。

3.“外援”越來越多,俱樂部可以隨意引進歐盟其他國家的優秀球員,1999年12月26日英超比賽,切爾西的首發陣容當中竟然沒有一名英格蘭球員,實實在在的“國際縱隊”。同樣,若不是博斯曼法案,皇馬恐怕也難以組建著名的“銀河戰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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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法案的通過一方面讓球員轉會變得容易,保障了球員的利益,但一方面,球員的忠誠性也大大降低,職業生涯只效力於一傢俱樂部的球員顯得格外的難得。特別是中小俱樂部很難留下自己培養的球員,但俱樂部也不傻,慢慢地也找到了適應博斯曼法案的辦法。

比如籤長約。嗯?不是博斯曼法案裡面規定合約不能超過5年嗎?但俱樂部可以和球員籤個協議,規定合同到期後咱們自動續約。這種情況並不罕見,2017年馬競官方就宣佈與薩烏爾續約至2026年,實際上是簽約4年,合同到期後再續約五年。這樣操作雙方你情我願,也不違反博斯曼法案。

比如設置天價違約金,比如C羅的在皇馬的違約金曾經高達10億歐,想挖人?用10億歐狠狠地砸在我的臉上吧。

關於博斯曼本人

博斯曼的訴訟最終取得了成功,雖然讓如今的球員們利益得到保證,但他自己本人卻在長期的官司訴訟中傾家蕩產。博斯曼雖然贏得了官司,但在其他俱樂部看來並不是什麼好事,走投無路的他甚至落足於丁級聯賽球隊,並很快宣佈退役。列日俱樂部直到4年後才付清了補償金,補償金的大部分都用於支付律師的代理費。沒有穩定收入的博斯曼最終只能靠著政府的失業救濟金度日,他的妻子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帶著女兒離開了博斯曼。即使如此他對當年提起訴訟的經歷並不後悔,“如果再經歷一次,我還會像當初那樣選擇……但也許我更願意多一些無知和假裝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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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年薪3500萬歐元的內馬爾,恐怕至今還在巴西桑托斯隊踢球,至於他能拿到多少薪水,那要看桑托斯願意付多少。毫無疑問,正是博斯曼,讓內馬爾從巴西天才到世界球星成為了可能。

當20歲的姆巴佩開著豪華法拉利,當24歲的內馬爾買下6000多平的豪宅,當26歲的博格巴坐上自己的私人飛機,不知道年少得志的他們是否會想起此刻在比利時,有一位生活貧困潦倒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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