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在線——NO.4 令人心動的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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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你發出offer,最終卻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是不了了之,還是堅持維權呢,offer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麼呢?

咱們今天的關鍵詞是offer,去年有一檔很優秀的娛樂節目叫做《令人心動的offer》,offer從法律英語中翻譯過來是“要約”的意思。


offer通俗的說法其實就是《聘用意向書》,有沒有很熟悉呢?

在常見的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簽訂的《購房意向書》就與offer本質相同。

《聘用意向書》雖然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同樣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意一方違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向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舉個 :

張三,收到某公司的offer,便辭去現有工作,搬家到新城市,結果新公司沒有錄用張三。張三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主張與公司已經構成勞動合同關係,那張三大概率敗訴。offer缺少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收到offer不等於正式簽訂勞動合同。

但張三學過法律後,要求公司支付3個月的準工資,並賠償其為新工作喬遷新城的租房、交通等損失。他的合理訴求就能得到支持。


從企業的角度:

為增強信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應該慎發甚至不發offer。

如果確定聘用,則完成內部審批流程之後直接與受聘者簽訂《勞動合同》;如還需考察觀望,那麼發送《邀請應聘函》可以避免產生“要約到達”的效果。


另外,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成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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