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幹了23年的臨時工要求漲工資,領導:不想幹就回家

在行政單位幹了23年的臨時工,上個月和領導要求漲薪,反而被領導威脅 “不想幹就回家” ,我該怎麼辦?首先要明白兩個問題,第一,用人單位有沒有權力給臨時工漲工資?第二,單位能不能隨意辭退臨時工?

1、行政單位無權自行使用、聘用臨時工

行政單位通常屬於財政全額撥款類單位,基本上沒有什麼收入,所以並沒有自行聘用臨時工的權利。通常情況下,行政單位如果出現人員不足的情況時,都要向人社部門提出崗位需求,需要用多少人也均由人社部門統一招聘,然後由人社部門進行統一分配,行政單位本身是沒有招聘權力的。

行政單位幹了23年的臨時工要求漲工資,領導:不想幹就回家

也就是說,行政單位只有用人的權力,並沒有招聘權,更談不上管理權了。臨時工的工資待遇均由當地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財政部門會根據人社部門劃分的臨時工等級進行薪資發放,臨時工的薪資待遇和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關係。當然,用人單位可以在合理的支出範圍內,給予臨時工一些獎勵也是很正常的。除此之外,縣級以下行政單位可以在通過人社部門授權後,可以自行招聘和使用臨時工,到時候只需要在人社部門備案就行,其薪資待遇也均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

2、行政單位有辭退臨時工、合同工的權力

在此次機構改革中,不管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其後勤服務職能均已被劃分到相應的事業單位承擔,或者乾脆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行政機關之前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只要工作未滿10者均按機構改革政策自行解聘,臨時工工作滿10年後就成為“無固定期限”臨時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無固定期限”的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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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如果人社部不願意接管單位之前聘用的臨時工,等待這些臨時工的就只有辭退這一條路。因為政策規定,行政單位本來就無權聘用臨時工,因為崗位沒有收入來源,所以行政單位不得不遵守政策規定;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臨時工的辭退規定,如果遇到機構改革、職能轉換等情況,單位有權力解聘工作23年的臨時工,而且這種行為完全屬於合法行為。只不過單位在辭退職工的同時,也要按規定給予辭退這兩倍的經濟補償。

行政單位幹了23年的臨時工要求漲工資,領導:不想幹就回家

不光是行政單位,就連事業單位、黨政機關長期僱傭的臨時工也一樣,如果職工對自己的收入不滿意,完全可以向單位反映情況,單後單位再逐級向上反映,最後由財政部門根據你的工作成績決定要不要給你漲工資,該漲多少。給職工漲工資並不在用人單位的權力範圍之內,屬於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的權力。用人單位能做的,只有在差旅費、福利補助、獎金方面多補貼你一點,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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