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装修房屋,涉及到哪些法?

装修管理告知书

尊敬的业主:

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规范管理,提高住宅装饰装修质量安全,减少邻里之间的纠纷,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相关条款,现将住宅装饰装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业主装修房屋,涉及到哪些法?


第一部分:装修前相关规定

一、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申报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行为的,需提交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室内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增加楼面荷载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等行为的,需提交相应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或者防水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以上条款摘自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装修过程相关规定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五、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六、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七、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八、装修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以上条款摘自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关于业主住宅装修事宜物业公司应做以下工作

一、按照房屋装饰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将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每2日巡查一次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对施工进行有效监督。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影响房屋外观、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二、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人员、服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以上条款摘自陕建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条款摘自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第四部分:住宅装饰装修的上级主管部门

一、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二、危害房屋安全结构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未经燃气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四、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实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以上条款摘自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结语:希望各装修业主、装饰装修企业,积极配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共同为营造良好的小区住宅装修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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