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將何去何從?

筆者:珍

自1994年施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催生“職業打假人”這個職業群體以來,中國的職業打假人數據不完全統計在2017年達到1000萬,打假人分佈以一、二線城市居多。

近年來,與職業打假人相關的新聞總是登上各大網站的顯要位置;相關行政部門對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也是頭疼不已,他們被貼上“難纏”的標籤;社會輿論也開始由前些年的支持變為對其身份的合理性各執一詞;甚至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還有相關批覆,“將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職業打假人將何去何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這一消費者定義明確了一個基本前提:消費者僅指為生活而消費的自然人。

依據《消法》關於消費者的定義,職業打假人與普通消費者有何不同?根據多年來活躍於市場上職業打假人的行為特徵,大致可作如下區別:

一、職業打假人購買同一種商品的數量多件甚至達數十件,普通消費者一般只購買同種商品一兩件。

二、職業打假人購買商品主要選擇不是居住地附近甚至是外省市大型商場、超市,普通消費者則主要選擇居住地附近且不一定是大型商店、超市購物。

三、職業打假人購買的商品往往是事前已初步確認,甚至已由有關部門認定是假冒偽劣商品,即知假買假,普通消費者則在購買後甚至使用過才發現是假冒偽劣商品。

筆者說

很明顯,職業打假人做得都是“不虧本”買賣

,且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更多地出於利益考量,他們呈專業團隊化,通過熟悉《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舉報流程,深入研究有關規定和程序,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以“一購買、二公開、三舉報、四複議、五訴訟”的方式,先民事、後行政,兩條腿走路,多方面施壓,甚至以威脅、敲詐勒索商家的方式來獲得遠超出法律規定的金額。

且他們的關注點很少在普通消費者所關注的產品質量上,而在產品的標籤上,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我國對產品的標識有明確規定,顯然,這樣做更會降低獲利成本,方便一步到位。

職業打假人將何去何從?

據某全國性連鎖超市的統計顯示,涉及食品安全等產品質量方面的索賠投訴僅佔總量的5%,而81%的索賠投訴集中在包裝標籤和證書,包括原材料標識、生產日期、執行規範、營養標籤、產品等級、生產許可證、3C認證、執照等標識錯誤

中國連鎖協會副秘書長楚東曾公佈一組協會不完全調查數據,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17家大型商超企業和1家餐飲企業遭遇職業打假人索賠次數達到6022次,索賠額達到2610萬元。 其中涉及包裝標籤問題的索賠案例比例佔到 55.78%

筆者說

因為我國經濟發展迅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標準,在法律制定上不是很科學,食品安全不合格判定的標準和分類粗略,大而化之的現象比比皆是,職業打假人利用其法律漏洞,為其獲得更大的利益“創造”出一套最省時省力的操作方法,顯然,其行為已違背《消法》的立法初衷,鑽《消法》相關條款的空子,名為為社會利益,為監督生產者和消費者,做行政機關的“助手”,實為為自己謀利。

職業打假人將何去何從?

這也就不難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中稱“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總結

我們不否認職業打假人對社會做出的貢獻,但近年來職業打假人各種敲詐勒索事件頻發,不得不讓大眾懷疑甚至相信其“初心”已變,且隨著我國法制化程度的不斷深入,民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加強,這個職業將會被社會淘汰。

(圖片來源於網絡)

本文為【法治客棧】原創,轉載請聯繫授權

編輯:Graham

圖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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