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拆遷協議取走後修改,該如何維權?

人們常說的拆遷協議通常是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一旦簽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拆遷協議取走後修改,該如何維權?


生效條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拆遷協議取走後修改,該如何維權?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郭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一定要謹慎簽字!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有這麼一種情況!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後修改,遭遇這種情況,被拆遷人該怎麼辦呢?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已經生效,雖然被拆遷人可以主張這份合同被拆遷人動了手腳,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前,拆遷人可以以這一紙合同,啟動後面的程序,要求被拆遷人搬離涉案房屋交付拆遷人拆除。這對被拆遷人是極為不利的。

實踐中拆遷人很難舉證這份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已被拆遷人擅自改動,這也警示我們,當拆遷人提出此類要求時一定要謹慎對待,儘量要求當場簽字蓋章,然後將自己那份協議妥善保管。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被拆遷人也可採取適當手段保留雙方口頭約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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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看點: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變更的情形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範疇,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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