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牙絕"馮賽身上分析宋朝"牙人"制度

(1)《清明上河圖》中看端倪:宋朝時期"牙人"制度百科全書

《清明上河圖》是收藏於北京故宮博物院的一幅曠世傑作,是北宋畫家張擇端僅見的存世精品。

該畫以長卷形式,生動記錄了北宋都城汴京,也就是現在的開封的繁榮景象。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畫卷從汴梁城的郊外開始,順著汴河一路展開。作者運用中國古代畫家的"鳥瞰法",散點透視,採用全景式構圖,畫了550 多個人物,50 餘頭牲畜,30 多座樓宇,20 餘艘船,20 多輛車轎。

20 世紀下半葉國家曾對汴梁部分遺址進行發掘考古,經專家考證,《清明上河圖》中的許多地方,比如虹橋、鼓樓等,都是曾經真實存在的。

《清明上河圖》畫裡面的人物姿態各異,有些景象反應了當時的社會危機,有些場景則是暗藏玄機。

《清明上河圖密碼》這部小說,就是根據《清明上河圖》中虹橋核心部分發生的故事而重新演繹的。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其中涉及到"牙絕"馮賽、"訟絕"趙不尤、 "斗絕"梁興等人,從不同的側面充分地展示了宋朝時期汴京的社會風貌和人文發展

尤其是對"牙絕"馮賽的情節描寫,將牙人的身份地位、牙人的收入情況、牙人在宋朝商業中起到的作用,以及牙人在法律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都充分地加以說明。

可以說是一部宋朝時期"牙人"制度的百科全書

(2)從個體到官方— 宋朝"牙人"作為官方經紀人身份的轉換

"牙人"或者說"牙子"是中國古代的經紀人,是從事買賣的中介者,負責在買賣雙方之間撮合,幫人做成交易後收取佣金。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牙子"的歷史久遠,可追溯到先秦時期

《呂氏春秋·尊師篇》中載"段幹木,晉國之大駔也"。《史記·貨殖列傳》也有"節駔會"的記載。《說文解字》雲:"駔,壯馬也"。"儈"為"合市也"。 "駔儈"後來也泛指在各類市場

上說合買賣的人。

大約從唐代起,"駔儈"的稱呼逐漸被捨棄,各種各樣靠幫別人做成買賣而賺錢的人,都被冠以"牙"的名號。

以"牙"字冠稱交易中介人,最早記載見於唐代開元年間,《舊唐書·安祿山傳》載:安祿山"及長,解六蕃語,為互市牙郎。"

到了宋代,由於統治者實行寬賦稅的經濟政策.商業發展迅速.生產力得到提高,商品市場更加繁榮.商業發展達到了新的高度。

宋發展並繼承唐代的管理方法,把牙人納入管理市場的政府系統。

首先,對牙人的^職資格做了規定.需要有"牙人付身牌約束",《作邑自箴》中記載到:"交易牙保須交壯保三兩名,及遞相結報,各給木牌隨身別之。"就是宋代牙人的行業執照。

牙人有了"牙牌"就成了監督商人納稅的"使者"。這樣既管理了牙人,又通過牙人監督了商人,加強了政府對市場及整個經濟的控制能力,保證了賦稅收入。

王安石變法時提出曾提出:"出內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司"。

由此市易務招募牙人.使得牙人開始正式進入官府,社會地位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

宋與遼、西夏、金戰爭不斷,為了應付戰爭,加強對鹽、茶、絲綢等主要產品的壟斷,朝廷招募牙人進行壟斷或徵購,使得牙人具有官吏和牙人的雙重身份。

由此,宋代牙人參與契約關係的範圍越來越廣,作為中介人的牙人分工也越來越細,且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3)"牙牌": 宋朝"牙人"的營業執照

雖然"牙人"在宋朝已經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職業了,但是並不是隨便誰都能進入"牙人"這個行業的。

宋代針對民間交易牙人制定《牙保法》,把牙人納入官府的控制之下。

《牙保法》規定:經官府登記批准,併發給類似營業執照的"牙牌"後,才能從事牙人的活動。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在《清明上河圖密碼》中,就有類似的描寫。

"馮賽照官府明令的規矩向兩人宣讀牙牌上所刻文字——牙人馮賽,籍貫江西洪州,主攬茶鹽、絲帛、瓷器、香藥、柴炭等物貨鈔引。凡說合交易,一、不得將未經印稅物貨交易;二、買賣主當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障礙;三、不得高抬價例、賒賣物貨、拖延留滯客旅,如是自來體例,賒作限錢者,須分明立約,多召保壯,不管引惹詞訟;四、遇有客旅欲做交易,先將此牌讀示。"

據《作邑自箴》中記載:"須召壯保三兩名,及遞相結保,籍定姓名,各給木牌子隨身別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曉示客旅知委"。

這說明從事居間之人不僅要有兩至三人作保,而且有從事本行業的標識即"木牌子",且必須"隨身別之"。牙人"每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將此牌讀示"

在牙牌中,將"牙人"的名字,身份、籍貫、主營業務、職責與注意事項等都加以了限定,可以看出當時的法律已經非常完善了。

這個"牙牌"有點像是現代的"工作許可證"或者是"營業執照"。"牙絕"馮賽的經營範圍是"主攬茶鹽、絲帛、瓷器、香藥、柴炭等物貨鈔引"。

如果經營範圍超過了"牙牌"中所限定的品類,又該如何處置呢?

石炭商譚力久聞"牙絕"大名,想要通過馮賽當中介人。可是在馮賽的經營範圍中,並沒有石炭的經營許可。於是他就得通過官府走手續來增加營業許可範圍。

"馮賽之前並沒有介入過石炭生意,不過有炭行三大炭商作保,他又和官府熟絡,隨即便增批了石炭許可。 "

此外,在經濟方面,有無債務以及對充當牙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也都有要求,並且還要求對擔任牙人的人必須有其他人為之作保。

兩宋時期的法律制度還規定,如果從事海外貿易業務的引領牙人是"物力戶",則須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同時要有擔保,被稱為"物力保識牙人"。

凡未向官府登記亦無身牌而私自開張者是非法的,違者要受到懲罰。如《慶元條法事類》中規定:"諸老疾應贖人充莊宅牙人者,杖一百"。

這些規定既保證了牙人正常執業,也防止了魚目混珠,對買賣雙方的交易具有保證作用。

(4)牙人在宋朝經濟活動中所起到的3種作用

兩宋商品經濟發展,商業貿易繁榮,"牙人"在訂立契約中的作用尤為突出。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在經濟活動中,"牙人"主要起到以下三種作用。

  • 牙人的第一種作用是促成契約的訂立

牙人的主要職責是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委託人尋找交易對象,

並促使雙方契約的訂立。

宋代的廣州、泉州、明州、溫州、台州等海外貿易頻繁,海外客商不熟悉情況,需要有人做中介人。因此牙人很活躍,他們可以為客商尋找主顧。

比如在《清明上河圖密碼》中,胡商易卜拉想要買瓷器,但不知道去那裡購買。而馮賽的朋友,從閩西來的瓷商賈慶恰好有一船的瓷器,於是他就將兩人撮合。

"馮賽只笑了笑,隨即將胡商引介給賈慶,並從腰間取下一面木牌子,那是官府發給入籍牙人的身牌。他將身牌遞給易卜拉和賈慶看驗,兩人都笑說不必,'牙絕一句話,汴京十萬銀'。馮賽忙道:"你們兩個是初次交易,還是照行規來。""

但是牙人提供的中介服務不是強制的。

根據宋代有關法律規定,買賣主如果當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礙。

"客人般販茶鹽到住賣處,欲用牙人貨賣者,合依已立定等籍第三等戶充牙人交易。如願不用牙人,自與鋪戶和議出賣,或情願委託熟分之人作牙人引領出賣者,聽從客便"。

因此在宋朝,使用牙人遵循自願的原則。但是很多行商為了防止麻煩,還是比較傾向於通過牙人來進行交易。

  • 牙人的第二種作用對標的物進行檢查登記、評議價格

宋代牙人在契約關係的訂立中,不僅介紹交易,而且在契約訂立中起的作用也很大。

在交易中,"牙人"不僅要居中說合,促成交易,還要評定價格、押契。

張傳璽主編的《中國曆代契約會編會考》中就收錄了南宋項永和賣山契:"三面評議價錢十八界官會五十貫文省,其錢當立契日一併交收足訖,並無分文少欠,別不立碎領。"契約中"三面評議價錢"的內容就是中介人參與了價格的議定。

"瓷商賈慶的船就泊在岸邊,三人一起上船看貨。那些瓷器都成套裝在黃楊木箱中,每一格底下都鋪著軟絮,墊著白絹。幽亮黑瓷襯著雪白細絹,異常醒目。易卜拉輕手拿起一隻瓷盞,裡裡外外仔細看視摩挲。馮賽也幫著看驗,的確是一等貨色。雙方又議價,馮賽幾句話幫他們談定了價。易卜拉只有五頭駱駝,要了二十箱。總共五十六貫,折銀二十八兩。"

在《清明上河圖密碼》中,馮賽作為中間人,幫著易卜拉和賈慶驗收貨物,評定價格,十分地認真。也難怪在很短的時間內能夠闖下"牙絕"的名號,並風傳"牙絕一句話,汴京十萬銀"。

牙人的第二種作用是交易的見證人

在宋代,由第三人參與書面契約的訂立很普遍.而對於簡單契約的訂立則少有參與。

但在有些交易中,為證明、監督契約雙方的履約,契約的訂立必須通過居間人方可進行,以便在遇有經濟糾紛時,牙人可作為重要人證。

在《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三人重新回到岸上,走進茶肆。馮賽向店裡討來筆墨,取出買好的契書,填好交易物件錢數,讓易卜拉和賈慶分別簽字畫押,又讓夥計去請客棧的主人房敬來作保。"

馮賽作為局中的"牙人",見證了瓷器交易契約的完成,完成了簽字畫押,並請了保人。

在這樁交易過程中,為了保證交易的穩定,對不動產交易進行登記,牙人成為契約關係成立的見證人。因此,牙人的簽字又有證據的作用。

另外,交易後,還須協助官府辦理納稅、印契等事務,帶有濃厚的半官方色彩。

"馮賽帶著易卜拉和駝隊進城,先趕去東水門內城牆右側的稅務那裡交稅。……稅官照著契書上的交易總價,按過商收取了百分之二的稅錢,就簽發了稅證。"

由以上三點,可以看出牙人在交易中的重要作用。

(5)嬌妻美妾,牙費抵宰相:宋朝"牙人"的收入狀況

宋代各色"牙人"主要是靠收取中介佣金獲取收入。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但由於"牙人"涉足行業廣泛,佣金收取比例不一,官私所屬性質不同,行業地位不同,因此每個"牙人"能夠得到的報酬也是不一樣的。

馮賽作為京城"牙絕",他的江湖地位很高,經手的合同額巨大,所得到的佣金自然也是非常多。

"京城每天要燒近五萬秤石炭,汴河這一路的炭量有一萬秤左右,這筆生意每天近百萬。契約簽訂後,譚力痛痛快快支給了馮賽三百貫的牙費,抵得上宰相一個月的薪俸,出手之豪闊,從未見過。馮賽沒費多少氣力,就得了這一大筆牙費,也是意外之喜。"

根據史料記載,"牙人"們在宋朝收取的佣金比例大概如下圖所示。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易卜拉從背囊中取出一錠三十兩的銀鋌,房敬喚夥計取來錘、鑿和秤,替易卜拉將銀鋌鑿下來二兩,仔細秤好後,易卜拉將銀子當面交給賈慶。賈慶也隨即回到船上取來五陌銅錢,付給馮賽做牙費。"

易卜拉與賈慶瓷器的交易額是二十八兩白銀,馮賽的牙費是五陌銅錢,折算下來基本上就是2%的牙費。

另外宋代牙錢的支付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完全由賣方承擔,一種是由買方承擔。

像是馮賽經手的各種商品交易基本上都是由賣方來支付,從上面所列舉的事例中亦可以看出。

而在莊宅買賣和奴婢買賣中,牙錢則一般由買方支付。

"馮賽替柳碧拂脫妓籍其實用了兩千貫,另一千四百貫是聘資,給了清賞院的媽媽。"

像是馮賽的小妾柳碧拂,其本質上就是一種奴婢買賣的買賣,而老鴇子在某種程度上充當了"牙人"的角色,利用聘資充當了中介費,這筆錢就是由買方馮賽來出了。

話說回來,作為一個牙人,能夠有如此高的收入,能夠短短數年時間在汴京混得風生水起,還能娶得起嬌妻美妾,這牙人的生活還真是豐富多彩呢。

(6)連帶責任傾家蕩產:宋朝"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宋代法律不僅規定了牙人享有一定的權利,還規定了牙人在契約的訂立、履行、擔保方面須承擔的責任並且對牙人參與違法交易規定了嚴厲的處罰。

從《清明上河圖密碼》中

對於違反交易規定的牙人,賠償制度作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宋刑統》規定:"應有物業重疊倚當者,本主、牙人、鄰人並契上署名人,各計所欺入己錢數.並準盜論。不分受錢者減三等.仍徵錢還被欺之人。如業主填納磐盡不足者,勒同署契牙、保,鄰人等同共陪填,其物業歸韌倚當之主"。

這說明政府對於牙人虛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管理,並通過賠償交易雙方的懲罰方式來對其進行法律規制。

宋律對牙人的規定,到了南宋又有了新的發展,規定:

"交易諸盜及重疊之類,錢主知情者,錢沒官,自首及不知情者,理還。犯人償不足.知情牙保均備";

"諸以己田宅重疊典賣者.杖一百,牙保知情與同罪。

當然,宋代對田宅牙人的法律監管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好的體現。如規定"糶場印式.以限制牙人的上下其手"。通過制定規範的格式來加強對牙人的管理,有利的保護了商人和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對維護市場秩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代的牙人在其參與的交易活動中,還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

宋代法律規定典契必須由牙人擔保。宋代牙人不僅要見證典契的訂立,而且對交易本身負連帶擔保責任。

有時為了使這種擔保更具有可靠性,還要在牙人的田土上設立物的擔保。

如"如本主並保人填納不足者,勒之檢估吏人、牙人均補。"有時候牙保連稱,牙人與其他保人承擔相同的擔保責任,"犯人償不足,知情牙保均備"。

"上個月,鉅商汪石請馮賽做中人,由秦廣河、鮑川、黃三娘作保,向太府寺借貸了一百萬貫,二分利,借期一年。利錢必須逐月交納,每月還一萬六千貫。官契是月初簽訂的,初十那天,汪石如數繳納了頭一個月的利錢。這個月利錢,汪石卻還沒有繳納。這筆官貸你馮賽是中人,每月上旬得交納利錢,今天已是十四,已經逾期四天。官中的錢豈容你等如此拖延逃避?"馮賽心頭慌亂,不知該如何作答,只能垂首聽命。"汪石逃逸不見,這筆官貸既然是你們四人做成,這個月的利錢只能歸到你們頭上。今天之內,你們四人各抵還四千貫。至於那汪石,你們速去找見。否則,剩餘的本錢利錢,全都由你們承擔。另外,為防你們逃脫,各家出一個親人,扣在這裡,直到找見汪石。""

馮賽幫助鉅商汪石做中人,另外三家富戶做保,向朝廷借了一大筆貸款。結果在第二個月就跑路了。

這種事情朝廷可不會按照壞賬處理,按照宋朝的法律,馮賽和三家富商每人要承擔一部分。

富商們家底厚,對於賠償的部分還好處理,至於馮賽則是挖空心思去還貸,也沒有想出辦法來,最終落得個被抄家充公的下場。

一代"牙絕",最終栽在一個精心設計的騙局上面,真是時也命也。

總之,宋代相對於前朝來說,對中介牙人的管理更為規範和完備。通過對牙人的管理,規範了市場,促進了宋代商品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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