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中邏輯推理錯誤實例分析

近日,我收到了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一個很有意思的仲裁裁決書,結果是我方敗訴。我說它有意思,並不是因為敗訴,因為我對敗訴的結果早有預期,並且已經給自己,也給當事人提前做好了心理建設;而是因為,這份仲裁裁決書犯了一個看似簡單,但是一般非法律專業人員,甚至包括法律專業人員一不注意就會犯的一個基本的邏輯推理錯誤。下面我將結合案情具體分析。特別說明:因為該案件還未完結,所以我將對案情進行一定的加工,但是該加工並不會影響我的分析。

基本案情:王某某經人介紹到某商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從事保潔工作,王某某在上班第一天就因為意外墜落致死亡,家屬與公司協商未果,隨委託律師走法律程序。律師認為該案件屬於工亡,但是王某某並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步應當先確認勞動關係,隨即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王某某與公司在王某某死亡當天存在勞動關係。

仲裁委經審理後對上述案件基本事實進行確認,但是認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依據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市場管理;攤位租賃;市場服務;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國內一般貿易”。王某某在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該工作內容不屬於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故雙方勞動關係不成立。

你發現什麼問題了嗎?雖然我早在立案時就和仲裁委溝通過,結果勝敗都可以,不予立案也可以,我們主要是想盡快去法院,因為仲裁委說相關的關鍵證據他們也沒有權利調取,但是我拿到這份裁決書的第一反應還是吃驚,我沒想到仲裁委能以這個理由駁回我的請求。這個裁決結果貌似合理,有法律依據,但是它卻犯了一個基本的邏輯推理錯誤。

根據法律規定,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個大前提下(以下均是在這個大前提下討論),同時滿足(一)、(二)、(三)這三個條件,可以推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個是法律規定的,這個推理也肯定是正確的,也就是說(一)+(二)+(三)是勞動關係存在這個結論的充分條件。但是,仲裁裁決書的推理過程是什麼呢?其推理過程是不滿足(一)+(二)+(三)(本案中具體是不滿足(三)),推出勞動關係不成立,也就是(一)+(二)+(三)是勞動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法律並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所以,這份仲裁裁決書的關鍵錯誤就是混淆了邏輯上的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導致其出現基本的邏輯推理錯誤。

舉個簡單點的例子:男人是人,這個是正確的,一個主體只要是男人,就能推出他是人,男人這個條件是人這個結論的充分條件。但是你不能由“男人是人”推出“不是男人就不是人”,這個結論肯定是錯誤的,因為除了男人,還有女人,女人也是人。“男人”這個條件是“人”這個結論的充分但非必要條件。我們在推理過程中不能混淆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否則肯定會出現邏輯推理的錯誤,大概率會導致結論的錯誤。

任何一個案件均包含事實和法律兩大部分,而我們把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聯繫起來的就是邏輯推理。其實我們在做具體案子的過程中,都會自覺不自覺地運用邏輯推理。作為成文法國家,我們運用最多的就是演繹推理,即由法律規定這個大前提,案件事實這個小前提,推出案件結果這個結論。另外,雖是成文法國家,但是案例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和公報案例,以及較高級別人民法院案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越來越受到法官的重視,這裡就需要用到類比推理。

作為律師,或者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員,如果你自己做案子,除了研究案件事實和法律外,你還需要懂一些邏輯知識,否則很有可能在推理過程中出現邏輯錯誤,而導致你的結論不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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