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房卡模式的棋牌遊戲涉嫌開設賭場,你瞭解多少?

何為房卡模式?

這類房卡模式的棋牌遊戲涉嫌開設賭場,你瞭解多少?

已經很難去追溯是誰發明了房卡模式——遊戲公司售賣房卡,用戶購買房卡並自行組人線上開局,但房卡模式的流行則可以歸因於閒徠互娛這家公司。

如何避免開設賭場罪?

這類房卡模式的棋牌遊戲涉嫌開設賭場,你瞭解多少?

(1)做到只提供平臺、不組織、不參與、不指導、不明知線下賭博行為、組織行為、結算行為;

(2)做好和代理商或微信群主以及線下微信群實現風險隔離;

(3)做到企業內部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參與線下賭博活動;

(4)不開發專屬於玩家的棋牌社交平臺,防止聊天記錄中出現賭博行為、金錢往來;

(5)在遊戲界面明顯位置作出提示賭博風險、嚴禁賭博等字樣。

什麼情況下,房卡類棋牌遊戲會涉嫌開設賭場罪?

這類房卡模式的棋牌遊戲涉嫌開設賭場,你瞭解多少?

目前,由於房卡類棋牌遊戲與其他棋牌遊戲存在較大的差別,司法實務中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對房卡類遊戲進行定性的判例並不多見。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結合上述有限判例,筆者對房卡類棋牌遊戲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的情況作出瞭如下整理:

第一,平臺存在資金兌換渠道,自身或通過銀商提供資金兌換服務

網絡遊戲中的“銀商”或“銀子商”,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遊戲對局中為玩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幣(虛擬幣可能表現為各種點數、鑽石、遊戲幣、積分等形式),以及提供虛擬幣與人民幣兌換和結算服務的中間商。

銀商以較低價格(進價)從玩家手購得虛擬幣,並以較高價格(售價)向玩家銷售虛擬幣。售價一般低於遊戲官方的銷售價格,但高於進價;銀商一般會把自己包裝成普通玩家,通過遊戲中故意輸或贏,或者遊戲中的相關規則或功能(例如贈與功能、遊戲中間逃跑導致已經押注的遊戲幣歸對方玩家等遊戲規則),來實現與其他玩家之間虛擬幣轉移;玩家向銀商購買或銷售虛擬幣時,一般先通過社交軟件或者淘寶,與銀商談好購買價格,通過第三方支付、網銀轉賬等途徑向銀商付款。

第二,組織牌局的群主及代理存在涉賭風險

雖然正常情況下房卡模式不存在刑事風險,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線下“紅包”與線上房卡結合,部分代理和群主已經實際參與到線下牌局組織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情況:

1. 代理或群主組織牌局,邀請玩家一起遊戲,並在線下根據輸贏積分結果協助進行資金結算,收取房卡費。

2. 俱樂部模式。群主組織牌局,免費為玩家提供無限量的房卡,群主從玩家每一局中收取茶水費。

3. 上級代理明知下級代理存在組織賭博行為,仍向其銷售房卡。

第三,代理或群主免費開房,以茶水服務費名義變相抽頭

在房卡類棋牌遊戲中,玩家用於開房的房卡需要通過充值後購買,代理或群主從平臺購買的價格往往比玩家的要低,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代理或群主以免費開房的名義招攬他人進行賭博,並從賭客每局遊戲中抽取一定數量的服務費。實際上,代理或群主抽取服務費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抽頭漁利行為,具有營利目的,通過免費開房的名義招攬賭客的行為也會被認定為“組織他人賭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代理或群主涉嫌開設賭場罪。

第四,平臺方明知代理存在組織賭博的相關行為,仍積極指導或向其提供房卡等道具

這類房卡模式的棋牌遊戲涉嫌開設賭場,你瞭解多少?

在明知代理存在上述第二或第三種行為的情況下,平臺方仍向代理銷售房卡,在法律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此外,如果在明知的情況下進行指導,參與到共同犯罪種,也是一種“組織他人賭博”的行為,同樣涉嫌開設賭場罪。因此,平臺方是否明知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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