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叔叔借車給無駕照的侄子 出了車禍都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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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叔叔借車給無駕照的侄子 出了車禍都要擔責


借車有風險,車主要格外謹慎,不能輕易外借。廣西北流市一位車主好心借車給無駕照的侄子開,結果出了車禍,叔侄兩人都要擔責。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叔侄兩人分別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019年9月28日下午4點多,90後男子莫某愉無證駕駛一輛貨車在北流市六麻鎮三和村的一段公路上行駛時,周某文駕駛一輛摩托車搭載周某通迎面開來,由於雙方在會車時都不靠右行駛,導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文、周某通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莫某愉、周某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周某通無事故責任。另查明,肇事貨車投保了交強險,車主是莫某愉的叔叔莫某,莫某明知侄子莫某愉沒有駕照仍借車給其駕駛。

經鑑定,周某通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致多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周某通將莫某及莫某愉叔侄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相關損失。


以案說法:叔叔借車給無駕照的侄子 出了車禍都要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以及《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莫某作為貨車車主,未盡到嚴格的妥善管理義務,借給無駕照的莫某愉駕駛,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莫某對此存在一定過錯。據此,本院確定莫某愉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莫某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6萬元給原告周某通。

二、被告莫某愉賠償9千元給原告周某通。

三、被告莫某賠償6千元給原告周某通。

四、駁回原告周某通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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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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