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最近網上最火的,莫過於坐在奔馳車蓋上哭的女碩士,大家都稱讚她思維敏捷,談吐清晰。還有令人感慨的是,古有孟姜女哭倒長城,今有碩士女研究生哭掉137.25億元股票市值。

據媒體報道,受女碩士哭鬧66萬漏油奔馳事件的影響,股票市場上的汽車板塊整體重挫,整體市值足足蒸發掉137.25億元!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所以說,絕對不能得罪女人,否則後果太太太太太嚴重了!

但是,還有你不知道的:

比女人更厲害的,是誰?是利之星的律師。

比女人坐在車蓋上哭鬧更厲害的手段,是什麼?是埋坑無數的合同。

不信?趕快學學利之星和女碩士最近達成的《諒解協議書》吧。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一、鑑於條款

【原文】

鑑於甲乙雙方於2019年2月25日簽訂了《銷售合同》(“原合同”)。原合同簽訂後,乙方於2019年03月27日從甲方提出了一臺梅賽德斯-奔馳型號CLS300動感型轎跑車輛,底盤號為××(“原車輛”),乙方隨後反映原車輛發動機滲漏機油,並於2019年3月28日將車輛送交甲方檢修,甲方檢查確認發動機滲漏機油,雙方於2019年0415日在互相理解誠信守諾的原則下,以友好方式達成本諒解協議。

【坑點】

合同寫法巧妙地幫助甲方逃脫了應負責任。

【評析】

這個條款的本意是要分清雙方誰對誰錯,否則《調解協議》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但該條款明顯是屁股決定腦袋,故意迴避認定甲方是否有錯,但整份合同當中,不出現任何與過錯關聯的“賠償”字眼,只提甲方自願“補償”,也就是說,這份合同一簽,等同乙方認同甲方沒有任何過錯,甲方對於乙方的任何款項給付,僅僅是出於自願的“補償”,而非基於有過錯的“賠償”。

我當然明白,如果甲方確認自己的產品有問題,對於奔馳這些大公司企業而言,面臨的就是廣大用戶的索賠和政府部門的高額罰款了,所以這是甲方的禁忌。為此,就只能犧牲合同公義和乙方利益了,此處巧妙地將“賠償”改為“補償”,合同語言運用技巧很高哦!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二、換車條款

【原文】

雙方同意由甲方在30日內為乙方更換一輛全新梅賽德斯-奔馳CLS300動感型轎跑車輛。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次日內將原車輛附隨文件交付甲方,並及時將原車輛過戶至甲方名下。

【坑點】

乙方先交車,後換車,完全陷入被動。

【評析】

對於消費者而言,常理是貨物發生問題就當場退換,不能做到的話,至少應當將原有貨物暫時封存起來。畢竟我的貨款已經全部支付給你了,貨物應當留置在我處作為要求你履行的保障啊。但甲方明知自己有過錯,竟然蠻橫要求錢不退,車輛你也不能留著,要先還回來,換新車還要等30日。

我一部兩千多的手機壞了送到專賣店修,人家還提供一部臨時使用的手機了,更何況你幾十萬的汽車,不能按時交貨的話連臨時過渡車輛都沒有?

還有,條款當中根本不提甲方延期交車怎麼辦?想想也是,誰叫你非要追這款豪車呢?我就是這樣的態度,能夠給你換就不錯了,愛買不買,還想追究我責任?做夢一下下就好。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三、更換條款

【原文】

甲方就更換的全新梅賽德斯-奔馳CLS300動感型轎跑車為乙方提供到店專人服務,以及不低於原車輛標準的裝修。

【坑點】

三個連環大坑,坑死人不賠命。

【評析】

我們就不批評“裝修”這個詞,放在汽車內飾裡顯得有多搞笑了,也不質疑甲方是否提供的是“原車輛標準(漏油標準)的裝修”了(因為按照原文定義,原車輛是特指發動機漏油的那一臺)。這個條款裡面的大問題是連環三個坑點:

第一,原車輛標準裝修具體指什麼,連項目清單都沒有,怎麼確定裝修嗎?

第二,裝修的錢誰出,你自己出嗎?漏油的那一輛你已經出了一回了,這裡再出一次嗎?

第三,如果甲方到時違約,你能拿他怎麼辦?

啥都沒有說,到時對方不做,你咬它嗎?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四、交通費補償條款

【原文】

四、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次日向乙方支付2019年3月27日起算的交通補償費共計10000元。

【坑點】

一字之差,甲方免責。

【評析】

大家注意到沒有,一份《調解協議書》,全文關於費用清償只有“補償”兩字,而且出現次數只有一次!!!“賠償”兩字根本無影無蹤。

為什麼?

因為甲方沒有任何責任啊。我甲方因為出於善意,主動“補償”給乙方10000元,而非因為我有過錯“賠償”給乙方款項。

這是多麼高深的寫作功力啊,讓我深深地跪服了。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五、網紅營銷條款

【原文】

五、甲方自願在乙方農曆生日時為乙方承辦一場生日會並承擔相關費用,同時邀請乙方前往奔馳廠家參觀汽車製造過程。

【坑點】

完美危機公關,順手做把網紅免費廣告宣傳。

首先,甲方強調,為乙方出錢是“自願”的,而非因為甲方有錯,為甲方再次撇清責任。

其次,當甲方捧著帶有奔馳LOGO的蛋糕,穿著帶有奔馳LOGO的衣服,開著帶有奔馳LOGO的汽車,或者還利用的是奔馳專賣店的場地,為一個網紅舉辦一場生日會,這個網紅是不是應該眼含淚花,感情激動地喊道:奔馳奔馳,我愛你!

還有,我請你去廠家參觀汽車製造過程,請你好吃好住,你是不是應該發個朋友圈什麼的,說幾句:今天很榮幸參觀全球最頂尖的汽車製造工廠,為之驚歎,為我自己早前的井底蛙之見感到很內疚哈,巴拉巴拉。

你以為這是好意嗎?不是的,人家說衝著你已經成為能夠影響股票市值137.25億元的網紅身份而來的。

為這樣身價的舉辦一場生日會+汽車生產體驗活動,你有沒有算過,甲方需要花多少錢?

答案是:成本價,小於或等於生日蛋糕錢+場地費+交通住宿費+上網費!

這樣的危機公關,反客為主的營銷策劃,算不算神來之筆?是不是堪稱完美?

對於能夠寫出這樣帶有強烈營銷性質的合同條款的律師,我猜,老闆肯定很欣賞。不過,我覺得很噁心。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六、糾紛解決確認條款

【原文】

雙方同意仍按照原合同約定事項繼續履行;本協議與原合同有衝突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對原車輛發動機機油滲漏問題的分歧已全部得以解決。

【坑點】

一簽字,甲方就解脫,乙方再鬧就可能屬於尋釁滋事了。

【評析】

這是非常典型的“下套條款”,專門用來對付女碩士這種高學歷、低法商的人用的。這個條款寫的很明白,本協議一生效,雙方問題就已經解決。協議什麼時候生效?下一條說的是很清楚,時間節點上雙方簽字蓋章。

換而言之,你一簽字就等同親自承認雙方問題已經徹底解決,無論甲方以後是否有實際換新車、賠交通費,重要的是你已經簽字確認了。如果以後再你敢坐車蓋上哭鬧,行為性質就徹底改變了,輕者無理取鬧,重者就是尋釁滋事。這個尋釁滋事,可是刑事犯罪哦!

點評至此,也許有網友會問,你這麼能說,要是換你做女碩士的律師,你可以教她怎麼做呢?

當然可以啊,我就是看著女碩士的行為,為她的法商捉急啊。

如果她知道運用合同新三觀裡面的利益觀,就可以牢牢抓住甲方渴望儘快解決問題的利益命門,堅持到將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修改到公平合理為止才簽字;

她還可以運用系統觀、流程觀、工字建模法和六大節點,寫明在甲方提供新車之前,雙方將新車封存,作為甲方履約保證;

寫明甲方履約的具體時間節點;

寫明如果甲方逾期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對甲方罰款,追究違約責任以及宣佈解除合同等。

當然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刪掉那讓人噁心的“網紅營銷條款”以及用心惡毒的“下套條款”

這份合同讓人們感受到的,不是處處以用戶利益為先、解決問題的誠意,而是削尖腦袋,將危機公關變成營銷策劃的小聰明,將合同變成了脫逃責任的工具。

我可以斷言,如此為了蠅頭小利、不惜投機取巧的做法,結果必然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真心期望女碩士不僅要學歷高,情商高,法商也要積極提高,不要剛出狼窩,又入深坑,儘快讓此事有個圓滿結局。

奔馳女車主:剛出狼窩,又入深坑?

那汽車金融服務費呢?....

會發生哪些事情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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