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嫁時,孃家給了她二十萬,女婿有權花這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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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意義上講,嫁妝同彩禮一樣,可看做是一種贈予。除非明確說了只贈予某一方,否則,夫妻雙方都享有所有權,當然可以都使用。從現實操作來看,結婚時女方家長給予的嫁妝是為了讓女兒婚後過得更好一些。如果只允許女兒花嫁妝,而不讓女婿花,可能家庭都要出現矛盾了。俗話說,家和方能萬事興,從維繫家庭和睦來看,也應當允許夫妻共同使用嫁妝。


普哈兒法呀—李律師


你好,我是荷鋤種香人,很榮幸分享你的話題。

我想不經女方同意,你無權動用。其原因如下:

一、二十萬不是小數目,這份厚厚的嫁妝裡,寄予了岳父岳母疼愛女兒,對女兒幸福生活的厚望。在法律條文第十八條,第五項中,也明確規定:陪嫁的財物是對女方的贈與,認定為一方財產。

二、如果夫妻感情篤定,妻子願意拿出來,為你們幸福生活,啟動資金。這也無可厚非。但做為男人,既已結婚,就要承擔一份養家餬口責任。不到萬不得己,不要動這份心思,勸說妻子動用這份陪嫁。因為妻子手裡握著這點錢,會心裡踏實。也算為你們將來,保留了份財產。

所以荷鋤種香人認為:女兒出嫁時,孃家給她二十萬,女婿不經女方同意,無權使用。


荷鋤種香人


未經女兒的同意,女婿當然無權花這二十萬。我們從法律角度對該二十萬進行界定。

1. 如果是結婚之前(領取結婚證之前)就已經給女兒的,屬於孃家人給女兒個人的,法律上界定屬於其個人存款。

2. 如果是結婚之後(領取結婚證之後)才給女兒。法律上可能界定屬於對夫妻兩人的贈與,司法實務中對於此界定有一定的爭議,不是絕對的。

3. 即使認定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都禁不住女兒自己願意將該錢款給女婿花。而且送嫁妝送現金真的不是優選,甚至可能是較差的選擇。因為現金極易與婚後共同的收入產生混同,轉過去轉過去,結婚幾年只剩下幾萬元,可能這幾萬也不一定是個人財產。

4. 如果嫁女兒,建議儘量送房子,送保險單,儘量不要送現金。以保證財產傳承給女兒,如果真的送現金,也要注意保全該現金屬於個人財產的性質,避免產生婚後混同說不清,道不明的情形,如專門開一張卡以存該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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