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勞動法支付給員工的賠償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該賠償(二倍工資減去已經支付的工資部分)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正列舉徵稅項目,同時也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文件規定需要歸入個人所得稅某一徵稅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賠償,因此,支付該賠償時,無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人認為,該賠償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筆者不認同這種觀點。該賠償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所承擔的違法成本,個人取得該賠償款,沒有對應的勞動付出,不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工資、加班費、年終獎等),並非工資薪金所得。曾與上海勞動爭議律師美女張小貝交流,關於該賠償定性,她和我的看法是一致的。

依據:

Ø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附:個人取得賠償需要納稅的項目:

1. 個人轉讓股權取得違約金按財產轉讓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866號)

2. 個人離職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7〕102號)

3.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計算納稅。依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4. 個人終止投資取得的賠償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5. 因專利權被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專利賠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257號)(總局網站未查到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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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勞動法支付給員工的賠償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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