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別亂信“偏方”,銷售這些“藥材”違法!

轉自:998法治大講堂


一些人看病吃藥,偏愛相信偏方,偏方中往往有一些不太常見的“藥材”,正是這些不常見的“藥材”,把一些人帶往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上。


汪俊患有風溼病,深受病痛折磨。他四處尋找偏方治療自己的風溼病。一次偶然間,他得到了一副民間偏方——猴骨、穿山甲片泡酒。於是,他到成都某中藥材市場,找到楊懷購買這些泡酒的中藥材。但楊懷的店鋪裡並沒有這些東西,為了做成這筆生意,楊懷又去同行的店鋪裡購買,分別在葉良玉、蘇容的店鋪裡分別花了17.5元和90元購買了40克猴骨和40克穿山甲片。第二天,汪俊又來到楊懷的店鋪內拿藥材,花225元將40克猴骨、40克穿山甲片都買走了。

後來,汪俊得知收購猴骨、穿山甲片是違法犯罪行為,於是向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舉報,並上交購買的動物製品。為配合公安取證,汪俊再次來到楊懷店內買穿山甲片和虎骨。這一次,楊懷又到蘇容和張強的店鋪內,分別購買了40克穿山甲片和40克虎骨,然後以860元的價格賣給了汪俊。汪俊將購買的動物製品主動向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上交。

經審理查明,涉案的猴骨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屍骨;穿山甲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虎骨來源的動物等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懷、張強、蘇容、葉良玉四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舉報人汪俊另案處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讀嘉賓

治病別亂信“偏方”,銷售這些“藥材”違法!

治病別亂信“偏方”,銷售這些“藥材”違法!

金牛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曾祥海

金牛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 張元



藥材鋪的屍骨來自998法治大講堂00:0003:13


治病別亂信“偏方”,銷售這些“藥材”違法!

哪些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通過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與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治病別亂信“偏方”,銷售這些“藥材”違法!

哪些屬於“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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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能不能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國家是不允許個人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治病別亂信“偏方”,銷售這些“藥材”違法!

事後賠償、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

能否獲得從輕處罰?


“事後進行了賠償,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可以影響刑事案件量刑的從寬情節,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中,還是免除刑罰適用的情節。

毫無疑問,賠償損失、自願認罪認罰均能有效減輕罪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此同時,認罪態度、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均能從不同的角度反應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因此,意味著被告人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已得到降低,必然會對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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