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老賴”界有一句老話,叫欠錢並不可恥,可恥的是借不到錢 。更有甚者,把“我憑本事借的錢,為什麼要還?”作為人生座右銘,其無恥程度令人髮指!
對於老賴,我們是恨之入骨,巴不得立馬把他們打入牢獄,關上個十年八年。但大多數情況下,由於債權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準備借貸憑證時誤寫或者漏寫關鍵的內容,讓“老賴”有了可乘之機,為日後討要借款帶來了諸多麻煩。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2014年10月,鄭州的楊某因家中需要翻蓋房子向老戰友張某借錢42萬元。當年10月6日,楊某給張某打了個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張××肆拾貳萬元,楊××,2014年10月4日。”楊某的鄰居陸某在欠條上簽字作了擔保。
2017年12月,張某在多次向楊某索債無果後,將楊某及陸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陸某承擔擔保責任。但當張某手握著楊某給他打的42萬元的欠條去法院訴訟時,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公民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欠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期間內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由於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時效期內主張過該權利,現該主張已超過受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所以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上面的例子中,造成的債權人無法合法實現自己債權的原因,就是對於法律法規的不瞭解。
如果他們在借款之前就已翻查過相關法規內容,或者經由法律專業人員的指引,事情會不會發生大反轉?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能夠提前知道這些“盲區”,很多人也不會一跟頭“栽進去”,但這些專業的知識並非每個人都知道,因此在自身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我們應當依靠專業的人,為我們排除後顧之憂。